觀念平台-從稅收重分配檢視所得稅改方案

工商時報【孫克難中華經濟研究院諮詢委員、前研究員】 財政部9月初公布格局甚大、配套周詳的「所得稅改方案」,估算稅收淨減少59億元及69億元;此金額與全國每年總稅收約2.2兆元相比,只約占千分之3 ,算是接近稅收中立性的稅改方案。然若仔細觀察主要項目的稅收變化,卻有不同層面的影響值得注意。 在營所稅方面,將營所稅率由17%提高至20%,預估稅收增加654億元;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則由10%降低至5%,預估稅收減少328億元;獨資合夥組織不課營所稅,稅收減少61億元。由此可知,營所稅收淨增加265億元,做為展開其他配套改革的最大財源。 在股利所得課稅方式改變上,取消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增加稅收532億元,用以支應股利所得課稅方式變革的籌碼。在甲案「比率免稅、合併計稅」下,稅收減少589億元;在乙案「定額免稅、合併計稅」或「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選一下,稅收減少599億元。無論是甲案或乙案,均造成稅收減少,分別為57億元及67億元。 在綜所稅的相關配套方面,將綜所稅最高稅率45%調降至40%,稅收減少79億元;提高薪資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標準扣除額,稅收合計減少255億元,其中薪扣調高就使稅收減少180億元,受惠戶數更高達542萬戶。 由上述稅收變化可知,單就股利課稅方式的改變言,原本就可使稅收變動接近中立性,為何又要牽動其他方面?主要就在於股利課稅方式的變革,使得大股東受惠較多,中小股東受惠較小或較舊制為差,故而提高薪扣等,以期降低中低所得者(9成來自薪資)的租稅負擔,尤其甲案合併申報更具補償效果。何況,薪扣的大幅提高,可以回應大法官第745號解釋文,未來薪資所得勢必朝定額扣除與實額扣除雙軌並行下擇一,薪扣提高可以大幅降低適用實額扣除的比率,進而降低徵納雙方的交易成本。 在整套稅改方案中,基於稅收中立性的考慮,營所稅率由17%提高至20%,是否會影響投資意願與經濟成長,製造產業創新條例擴大租稅減免的動力,甚至成為影響稅改成敗的最大風險,實在令人關心。蓋因2009年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日出的產業創新條例中,經濟部原先建議保留研究發展、人才培訓、企業營運總部、國際物流配銷中心四項,配套將營所稅率由25%降至20%。然而最後立法的結果,則是將租稅減免項目大幅刪除只剩研究發展一項,藉以換取營所稅率由25%降至17%,此乃當時承諾。因此,所得稅改方案若擬提高營所稅率,恐將面臨擴大減免稅範圍的壓力。 其實,促產條例雖已落日,每年因遞延產生可扣抵稅額仍近約400億元;再加上產業創新條例及生技新藥條例等之租稅減免範圍仍不斷擴大,造成實質減稅已經先行,產業界面對未來營所稅率調高,實在難謂吃虧。 然而,財政部應對2010年後所增加的稅式支出項目與金額,詳加盤點、統計公告,以杜悠悠之口,避免因營所稅率調高,反而成為阻礙此次稅改的絆腳石。況且,營所稅率提高至20%,除了香港、新加坡外,均較歐美、日韓、中國大陸為低。 至於對未分配盈餘加徵方面,企業界認為是一種反企業成長稅,贊同取消未分配盈餘課稅之呼聲甚高。雖然對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不利於企業自有資金累積,影響中小企業與新創企業成長茁壯,以及研發創新之進行;然在綜所稅率相對較高或盈餘分配仍要課稅下,不論是採兩稅合一或獨立課稅,均存在規避股利分配以期降低稅負的誘因,故而對其課稅仍有其必要。 環顧全球,對未分配盈餘課稅也非台灣獨有,美、日、韓等國均有類似制度。因此,將未分配盈餘稅率減半至5%,可算是折衷的處理方式。 最後,在甲案與乙案的抉擇上,雖然甲案對散戶相對不利,但也與大戶一樣,將股利所得按比率納入綜合所得量能課稅;並在薪資扣除額提高上得到降稅補償,大幅消除「劫貧濟富」的疑慮。至於乙案,其定額可扣抵稅額的提供,使得股利所得高達94萬元可享抵稅或退稅;如此豐厚的誘因提供,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之課稅行為反應下,必然製造大量的人頭戶,一旦失控造成「制度崩潰」,恐將動搖國本;且在證券交易所得已不課稅,若是股利所得又課不到稅,此一方案實應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