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公務員之其他現金給與法規巡禮

106年6月公教年改已將退休金與現職人員待遇脫鉤。在公務人員退休法的法制史上,「其他現金給與」一詞的內涵及實踐情形與待遇相互牽連,係屬舊制退休金之軸心元素,國人卻了解有限或有誤解,爰說明法規演進,提供各界參考。

32年11月6日制定公布之公務員退休法全文計18條,嗣36年6月26日全文修正公布18條,37年4月10日修正第8條公布。這三次修法法律名稱為「公務員退休法」;退休金種類區分為年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另規定在非常時期(物價高漲時期),退休人員退休金,並按現任公務員待遇比例增給之,但一次退休金,其增給額以侍遇總額百分之四十(六十)為限。

48年11月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下稱退休法)第6條第2項:「一次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滿5年者,給與9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1個基數,滿15年後,另行一次加發兩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61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同條第4項:「月退休金,除本人及眷屬實物配給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外,任職滿15年者,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百分之七十五給與,以後每增1年,加發百分之一,但以增至百分之九十為限。」

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月俸額,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49年1月1日考試院公布實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下稱退休法細則)第18條規定:「本法第8條所稱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依現行規定,包括統一薪俸、醫藥補助費、服裝費、職務加給4項併計,待遇調整時,隨同調整,其與上項待遇不同之機關,退休月俸額之計算,得依銓敘部核定該機關公務人員保險俸給之標準辦理。」

第25條第5項並同時規定:「退休金發給後,如遇公務人員俸給調整時,應於下次發給退休金時補發,但實物代金發給後,不再增減。」51年7月4日(本時點以考試院紙本紀要為據)修正之退休法細則第18條規定:「本法第8條所稱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應依俸給法之規定,但為配合實際情況,得依現行待遇,包括統一薪俸、生活補助費、職務加給3項併計,待遇調整時,隨同調整。公營事業機關,依銓敘部核定該機關公務人員保險俸給標準辦理。」第25條第5項調整為第6項。

綜上,其他現金給與一詞係於48年11月2日全文修正公布之退休法新增,列為第8條,與實領本俸均為計算退休金之內涵。依49年退休法細則規範包括統一薪俸、醫藥補助費、服裝費、職務加給4項;依 51年退休法細則規範,則包括統一薪俸、生活補助費、職務加給三項。

20170828-全教產「解散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記者會。(盧逸峰攝)
20170828-全教產「解散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記者會。(盧逸峰攝)

全教產「解散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記者會。(資料照,盧逸峰攝)

54年6月21日修正之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8條增訂後段規定,全文如下:「本法第8條所稱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應依俸給法之規定,但得依現行實際待遇包括統一薪俸、生活補助費、職務加給三項併計,待遇調整時,隨同調整。公營事業機關,依銓敘部核定該機關公務人員保險俸給標準辦理。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第25條未修正。又政府早年(53年以後)調整待遇是以加發薪金方式辦理,由年終加發1個月到加發3至5個月,領月退人員係依當時退休法施行細則18條比照現職人員加發。學校教職員則以行政命令比照公務人員加發。

上述退休法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之規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於70年1月5日;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於75年6月20日陸續加入跟隨加發之相同文字,迄今仍然存在(或可適用)。

復查政府於59年7月1日就待遇制度進行改革(59年6月19日行政院59人政肆字第13800號令「六十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辦法」),將原待遇中之「統一薪俸」、「生活補助費」、「職務加給」等3項合併為「俸額」1項,並仍列為退休給與計支內涵;另增列「工作補助費」項目,以負有實際工作之現職人員為支給對象,但不列為退休給與計支內涵。(即將「統一薪俸、生活補助費、職務加給」三項併計,變更為「薪俸、工作津貼及生活津貼」三項。工作津貼部分,公務人員為工作補助費、主管特支費。)退休給與據此僅有實領本俸,而無工作補助費,與當時本法第8條規定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不符,致退休人員歷年到處陳情,要求改善。又76年1月新人事制度施行後,公務人員之工作補助費、主管特支費,復再改為專業或技術加給、主管職務加給。

68年1月24日退休法修正公布,第6條第2項、第4項內容未作修正,但第8條增訂第2項如下:「(第1項)本法所稱月俸額,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第2項)前項其他現金給與之退休金應發給數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理由如下,目前公務人員實領待遇與本條現行規定,不無軒輊,易滋紛擾,予以修正,以資適應。惟此會同應訂規定,當時並未執行。

退休法施行細則旋配合本法之修正於68年6月4日修正第18條如下:「(第1項)本法第8條所稱實領本俸,為依俸給法規定之實領本俸或年功俸。所稱其他現金給與,為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現金給與,遇待遇調整時隨同調整。(第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第3項)公營事業機關,依銓敘部核定該機關公務人員保險俸給標準辦理。」第25條第6項內容遞予維持。

84年7月1日退撫新制施行,將原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公務人員按比例撥繳基金費用共同籌措退撫經費之「共同提撥制」。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8條嗣依82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之退休法(即84年7月1日施行之退撫新制)第6條第2項、第3項有關退休金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及第8條第3項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俸加1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之費率之規定,再於84年6月29日修正為第26條如下:「(第1項)本法第8條所稱本俸,為依俸給法規定之實領本俸或年功俸。(第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第29條第3項並同時規定:「月退休金發給後,如遇公務人員俸給調整時,應於下次發給月退休金時補發。」

退撫新制施行後,同年10月17日考試院及行政院依據立法院關於退撫舊制其他現金給與應予合理補償之決議,以(八四)考臺組貳二字第08188號、臺八十四人政給字第38142號令會同訂定「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全文15條。

100年1月1日退休法作全文修正,上開退休法細則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之規定,銓敘部以其不合時宜修正刪除,不合時宜之事由未加載明,惟在行政院人事總處101年12月21日之公函內則有敘及,略為加發月退係早期,目前已無此等情形。上開第29條第3項則變更條次為第31條第5項如下:「月退休金發給後,如遇公務人員俸給調整時,應於下次發給月退休金時,配合補發或調整。」

基上,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之規定,係於54年6月增訂入退休法細則,存續至99年12月31日止,約45年6個月。

蔡英文前往三軍六校畢業典禮,遇反年金改革抗議。(取自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
蔡英文前往三軍六校畢業典禮,遇反年金改革抗議。(取自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

蔡英文前往三軍六校畢業典禮,遇反年金改革抗議。(資料照,取自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

至於軍公教年終工作獎金(春節慰問金、慰問金、年終慰問金)注意事項,則係從61年開始,由加發1個月到1+0.5+0.5個月(72、73、74年)到現行1.5個月。退休人員則因59年7月1日(60年會計年度)待遇改革後,退休金法定其他現金給與並未列入計支內涵,因此61年年終以後依歷年注意事項慰問金僅有本俸,跟隨現職人員年終加發,預算編列於調整待遇及退休金項下。另按,依歷年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於59年7月1日生效之「60-62」年度,係一個待遇調整區塊。

又查66年5月12日公務人員保險法(下稱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8條及第14條所稱被保險人每月俸給或當月俸給,暫以全國公教人員待遇標準支給月俸額為準」。是66年5月以後,保險法關於被保險人俸給係依細則條文定義之「月俸額」為據,且僅指本(年功)俸之俸額而言。此保險法細則所出現之月俸額與退休法之月俸額,內涵並不相同,依78年9月29日司法院釋字246號解釋,保險法細則該項規範,並不違憲。

末查43 年 1 月 9 日全文修正公布,迄至新人事制度施行日廢止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俸給,分為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以及57 年 1 月 15 日施行,迄至新人事制度施行日廢止之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第4(3)條規定,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之俸給,分左列二種,均以月計之:一、本俸:各職等俸階之幅度。二、年功俸:係指本俸晉至各職等最高俸階後,依年資及功績晉敘高於本俸之俸給。是公務人員俸給法律並無津貼、工作補助費、主管特支費等名詞,然人民與國家之間任何形式之信賴,均原生於兩造對等主體之外部契約關係,參酌大法官許玉秀、許宗力574號解釋,陳新民717號解釋之協同意見,只要依據當時有效的法規範取得之權益,歷來俸給依考試院俸給法律及行政院職權命令規定支給,並無礙於公務人員公法上薪俸請求權之行使。

*作者為中華民國公教軍警暨退休人員聯合總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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