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校園教育輔導與性平機制的爭議與反思

由幾位大學心理、社工、教育背景的老師組成的「社會學習平台推動聯盟」,在7月11日晚上於開平餐飲學校舉辦〈校園教育輔導與性平機制的爭議與反思-輔大性侵「案外案」論壇〉,會中邀請曾在校園從事輔導、性平工作的大學老師;及有長期第一線輔導經驗且也參與諸多性平會案例的高中、國小輔導教師、和積極協助青少年面對性問題的學校護理人員參與座談。

2004年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設計了「性平機制」,嚴格規範了校園處理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等問題的流程,但第一線教育工作者面對學生各式各樣獨特的處境,卻經驗到「法入校門」之後,「性平機制」極類似嚴謹的司法系統中,遵循調查程序做出類法官的判定;但學生或師生真實的人際互動涉及的關係對待與責任釐清,性平機制和校園懲戒對其人際世界困境的承接、協助極為有限;與會老師們指出性平法在實務上的限制性,教師教育功能退位,調查懲處優先,形成不當的後果。

我過去對《性平法》立法背景及立法過程並沒有特別研究,也尚未了解,但我認為當初應是防止校內性侵害、性騷擾等事件,被校方刻意淡化或壓制,所以才特別立法加以規範,課予校方強制通報的法定責任,避免這類事件被壓制,同時立法規定成立性平會加以處理,這是當年的立法企圖。但實施13年來性平法是否達到百分之百完美處理這類案件,學校第一線工作人員這幾年的實踐經驗,恐怕突顯了該法仍有許多不足。

而我特別關注的是論壇標題所稱的輔大性侵「案外案」;自5月底以來,至今仍在網路上吵得沸沸揚揚。我來此論壇是想了解,輔大心理系成立的「教育輔導工作小組」是否違反《性平法》,是否逾越其職權?有必要成立工作小組嗎?小組怎可逕自進行調查?它有回應到當事人的需求嗎?
但可惜主辦方看起來並不太想要討論輔大案,因為前面的經驗並沒有回到與輔大心理事件的爭議點進行對照;避談輔心案,效果上是對話難以聚焦。輔導老師廖新春、李文英和校護阿姨鄭麗貞精彩的實務故事,與前面林香君,廉兮老師的報告,各有亮點,但沒能銜接。而在觀眾提問時段,才知道會場竟然有輔心教育輔導工作小組的成員杜月生(臉書名)在場;他呈現的個人經驗,撥開我連日來幾許迷霧。

回家之後再細讀幾位發言者林香君、杜月生在臉書上的文本,和翻閱《性平法》,我試著為這場論點呈散點狀的論壇,重新拼圖並連接前後觀點,於是我關切的問題,似乎有更清楚的方向。所以這篇文章是以論壇的側記為主要骨幹,以我自己關切的兩個重要問題,統整當天會場的發言,希望有助未能參與者來共同學習,但對其現場表達不夠清楚的觀點,我是參考了發言者臉文而補充。

性別平等委員會是幫助受害者走出陰霾?還是再度撕開傷口?(圖片截取自Lady Gaga-Til It Happens To You)
性別平等委員會是幫助受害者走出陰霾?還是再度撕開傷口?(圖片截取自Lady Gaga-Til It Happens To You)

性別平等委員會是幫助受害者走出陰霾?還是再度撕開傷口?(圖片截取自Lady Gaga-Til It Happens To You)

【問題一】:性平機制試圖解決什麼難題?性平機制的通報、調查、判定產生了什麼作用與限制?

1. 教育輔導與性平機制錯身而過

論壇一開始的報告人是佛光大學的林香君老師。從她的網誌-〈從教育輔導前提框架重看輔大性平事件工作小組:回應Yang 法律及倫理議題〉一文(參考在苦勞網臉書713的po文轉載,超精彩)的介紹,她曾做過教育、輔導、諮商、治療等專業工作者,一路任教作研究,在校園及公部門擔任性平委員多年。也長年研究台灣心理學方法路徑差異,對心理諮商、與教育輔導的差異有清楚辨識。

我其實根本分不清楚諮商、教育輔導兩名詞有什麼差別?網友一直抨擊輔心事件中的夏林清,在去年713與朱生、巫生對話的諮商情境是個很糟的對待關係;而夏林清又一直強調她介入的作用是教育輔導的立場。林老師說明,在她理解的專業理論中,心理諮商的特色是抽開複雜的處境脈絡,完全站在當事人的角度進行支持陪伴,走一個可能很「個人化」的過程;而「教育輔導」相對複雜,它是因應校園現場去理解每個學生獨特的情境和需要,而進入人和事件的實質關係、脈絡,及在其所處條件結構限制下面對學生可能的差異處境,承接事件相關學生狀態;以教育職能介入現實的具體關係,使學生分辨及承擔自己的行為後果責任,而學習、成長、發展;而非像過去諮商理論的訓練,「以病理化的概念診斷」。至此,我才比較理解輔心一直說的「教育輔導」四個字,是什麼意思。

接續幾位老師的發言,都很強調「教育輔導」在校園現場的重要;但是,性平機制在這部份是否發生作用?幫上什麼忙?

曾任中山女高的輔導主任的廖新春老師,現已退休,她是性平調查人才庫的一員,自己也曾有擔任10多件性平個案的調查經驗。她說,校園現場老師現在被性平培訓到,只要一「捕到風」,就很緊張的要在法規強制的24小時之內,一定要「捉到影」,進行通報;只要通報,就沒老師的事,不通報,老師要小心被告。通報後,接著輔導室、學務處人仰馬翻,那就是他們的責任了。在接觸許多中、小學實際案例中,她看到教育現場的一線老師都很有良心,經常天人交戰。因為學生基於信任,把性問題和某些性活動狀況告訴老師,老師會思考如何在得到學生信任下,承擔起學生狀況進行後續輔導和協助;但依《性平法》強制通報,即使學生不願意通報,老師還是要報上去,而依法,校園性侵害等事件處理的強制流程,就「應」交由學校「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第21條第3款);如此,這些熟悉學生生活脈絡、人際處境的一線老師便退位。

問題是,交給性平機制,它能否處理學生人際互動逾越倫理界限的關係責任?

在東華大學也擔任過性平委員的廉兮老師認為,性平機制首在判定是否有性侵等犯錯事實,所有報告都是匿名,在調查判定程序完成後,進行後續性別平等學分課程、進而輔導諮商室,性平委員是無法知道當事人是誰,更遑論承接事件學生的痛苦;所以,如何協助當事人及相關人崩壞的「社會關係重建」,是個重要問題。

這讓我思考到輔心案的特殊性,如果性平事件是發生在熟悉的友伴關係裡,在調查懲處過程中,因為進入準當事人、準行為人的身份,甚至再加上兩造同時已在司法程序過程中進行攻防,彼此原來的社會關係、及其涉及的人際網絡關係,能有可能因對立而被影響、甚至崩毀。

此外,廉老師就她的經驗說明性平機制的處理程序:如果有申訴案例,性平會接案,接案後判斷是否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小組由性平委員、學校內外專家學者組成,成立後進行兩造當事人的調查;形成報告,報告會敘明事件脈絡、各方說法,會盡量詳實,做出懲處的相關建議。

針對性平程序,在論壇後半場中,輔心前「教育輔導工作小組」成員杜月生也有一補充說明:所謂性平會的調查,是當事人提出一個主訴,可能是性騷擾、性侵害…,調查小組必須去問事件相關人,包括當事人、證人的「證詞」,各方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陳述,最後要下一個判斷形成報告,界定申訴人的指控到底成立不成立。它類似一個分級制的判斷,要清楚界定就事證顯示,到底是性騷擾、還是猥褻、還是性侵,最後一定要有一個結論看是哪一級,要不就是指控無效、不成立。然後學校獎懲委員會據此做出懲處。

廉兮老師的經驗是,調查小組的報告必須完全匿名,因此性平委員不知當事人是誰,也無從介入學生複雜的生命經驗,協助其人際關係現場,即便性平委員有心想幫忙這部份,機制的設計也無此空間。而性平案一做出結論後,不知學生名字的委員也就與當事人無關了,學生後續有可能進到諮商輔導室、或去修性別平等的課程,但修課老師也不知道課堂學生有此一特殊經驗,系所同學也不會知道。她認為,性平委員職責是應要負責校園的「性別平等教育」,但當她想去回應承接學生在事件中的巨大衝突、斷裂、痛苦時,事實上,性平機制的設計是有困境的。她認為當事人應該最需要的是,身旁信任的同儕或老師予以支持;但把事件都交給性平機制、在它的匿名性程序下,學生身邊原有可能的支持系統就整個被隔離了。此外,學生經驗到的性別和性經驗的權力不平等關係,有時事涉一個集體結構性處境,但被以「個人化問題」理解,會造成更大困境。廉兮強調,「教師進入支撐孩子想尋求支持的要求」,「這個空間位置,教育工作者不能棄守」。

驚傳輔仁大學社科院夏姓院長欲將校內性侵案件壓下。(圖片取自輔大社科院官網)
驚傳輔仁大學社科院夏姓院長欲將校內性侵案件壓下。(圖片取自輔大社科院官網)

驚傳輔仁大學社科院夏姓院長欲將校內性侵案件壓下。(圖片取自輔大社科院官網)

2.「恐性」或「去性」的校園實景

而關渡國小輔導主任李文英則說,她認為輔大心理系的「工作小組」就在做上述這件事,他們的企圖,是去補充性平機制的侷限和不足。她以自己的輔導經驗為例,認為《性平法》入校門之後,原來願意承擔和靠近孩子的老師空間,卻越來越小。一線老師若不願把學生複雜問題和困難加以簡化,就需要時間在與學生關係中釐清問題及其處境是什麼,但性平機制24小時強制性的立即通報流程,使老師被迫照章(流程)辦事,否則立即違法,老師面臨天人交戰是否馬上通報,但為求自保,常常就通報了事;原本想對學生複雜的生命情境、人際脈絡倫理關係進行處理的機會和空間,也就都讓渡出去了。性平24小時通報機制,對想協助學生的老師反而發生了抑制作用。

特別牽涉到與「性」有關的議題,它在校園是個禁忌,呈現樣態也十分複雜。她打趣地說:誰脫誰的褲子、在哪裡脫褲子、怎麼脫褲子,在不同關係脈絡下,會呈現不同的意義。她舉個例,有一天甲男在同學面前脫掉乙男的褲子,引得乙男嚎啕大哭,班導緊張地詢問是否報性平;但李文英問了當事人才知道,是因為當時班上另外3位女同學在旁邊鼓噪,要甲男脫掉乙男褲子!此時,到底是直接通報、開拔到性平會處置幾位當事學生?還是選擇讓學生全班一起面對實質存在於彼此身上的「性」要如何對待,後者是否較能對學生有實質的教育意義?而非省事自保只送性平了事,這樣老師雖免除法律的責任,但也喪失一線老師主動進行實質性平教育的學習空間。

李老師說,「這幾年,因為法進校園後這樣的空間卻愈來愈小了!」,「好啊!我們以後就照章辦事啊,更簡單」。

退休校護鄭麗貞的經歷則代表「法」尚未入校園時,老師與校護努力共同承擔起所有學生的教育責任。她說:在性平法尚未在校園施行時,常常有許多男女同學有意無意地問她一些性的問題,例如:「護士阿姨,你口交過嗎?」她立刻猜測對方是因不知如何看待性/性行為,在家裡又不能坦白,只好向身邊信任的長者探問,當時她會選擇先傾聽,了解,再決定如何處理。相較於現在性平法構架了一個程序,校園第一線工作的老師與行政人員面對類似的問題時,先躍入心裡的,已不是想著如何去傾聽當事人的經歷,而是「要不要報性平」…。

【問題二】:輔大心理系的「教育輔導工作小組」是否有必要成立?它若想發揮性平機制不足的「教育輔導」功能,後來為何又遭當事人控訴抨擊?

在QA時段,好幾位聽眾詢問輔大案外案,而輔心前「教育輔導工作小組」成員之一杜月生(他的臉書名)正好在現場,也就提供了他個人經驗,特別他當時的功能角色就是協助當事人理解性平流程。

他說因為這個事件已經歷時一年,網路上也有很多版本,也有很多轉折點,他自陳當天在自己的臉書-"杜月生",po了一篇網誌-〈教育輔導工作之澄清-兼論朱文行文效果〉;他光是回應朱生對工作小組兩句話的指控,就寫了四頁多。且因這件「疑似性侵」案還在司法程序中,所以他也不宜再多談案件細節,若聽眾要他說明工作小組到底做了什麼,這個敘說本身就很困難。因此,他強調今天就只能就自己個人的部份,說明他在工作小組做了什麼,及發生的部份功能。

教育輔導工作小組的成立必要?是否逾越進行了性平會才有的調查職權?

他先澄清,輔大心理系並非如朱生文章所言,「阻止」當事人去報性平。他與當事人處理性平程序時,不但從未阻止,而是進一步提供性平機制程序等資訊及他自己相關的實務經驗等建議,讓當事人就其利弊得失,做一個相對最好的盤算,而做出行動的選擇。杜說,就當時事件的發展條件,當事人因為酒醉,所以沒有清晰的主觀陳述,也缺乏關鍵時刻的目擊證人,也沒有檢驗證據,評估若馬上進入性平程序,只怕可能會要不到巫要討回的公道和結果,「我比較是陪她來討論。就是一個給她建議的諮詢者。」(杜說觀眾可參考他臉書文有比較多的細節描述);這是一種協助關係,巫可就自己利害盤算及需求做行動選擇;但在一年之後,卻被(朱文)說成是小組是「在阻擋及質疑」性平程序,這與事實並不符合。

且工作小組成立與性平程序並不衝突。工作小組成立的必要及作用在於,事件發生之初就很混亂了,系上大家搞不清楚怎麼回事;當事人喝醉酒、狀況不十分清楚、關鍵時刻沒第三者在、當時也沒有檢驗證據;眾人還弄不清楚狀況下,「這個系已經分裂,大家兩造雙方當事人的很多朋友傳話」;對事件詮釋不同版本的各種傳話效應,發生各種動作,然後事件變得很複雜。因此系方是在這種情境下進來協助。杜說自己是學長,擔任過性平會調查委員,比較了解性平機制,就進場協助相關諮詢。

小組的處理目標,和性平會的調查判定是不一樣的。杜生表示,是更關切兩造當事人在一整個過程中,主體的經驗和感受,也包含事件發生前,兩造的關係互動脈絡。畢竟,若要讓一個人真正了解哪裡做錯,而不是只有道歉了事,當然要盡可能辨認自己做了什麼,也要把兩人的前因後果一併考量,才能達到真正各負責任的教育目標。這個目的與性平調查不同,後者是為了判斷被指控的犯錯事實成立不成立,而調查到底有沒有做被控訴的行為及到底做到多少。

但關切當事人經驗和性平調查又有不同?我在文初提到,我辨識到外界一直在爭議的「調查」有兩種語境和框架;性平調查回應申請調查當事人對行為人的指控,它必須做出清楚符合法規名詞界定的結論判定,而輔大的教育輔導的介入,是欲對兩造當事人人際互動關係涉及的關係對待與責任釐清,這樣的調查是在處理人際倫理界限是否逾矩。而我閱讀林香君老師的文章,她協助了我理解了「性平調查」與「教育輔導」兩者的差異,後者是一種「敘事探究」的「調查」,她說:

在日常生活以及心理、社會或文化人類學研究的語境中,確實存在另一種「調查」,目的是「理解當時當刻相關的人各自內在狀態,以促使對自我與他人的照見與認識。」這種「調查」較接近俗民誌方法學的概念,意思其實是去「了解」,這過程更接近「敘事探究」,這在校園脈絡中,這往往是透過師生及同儕關係的陪伴,「回溯了解事件的發生與演變歷程」來開展的教育輔導歷程,它也需要釐清還原真相,或說可能的、多元的真相,為的是能以此為基礎發展後續的對話,所以歷程中也會需要透過訪談與對話方法,重建多元真相的脈絡。這種「了解/調查」與「性平申訴調查」差異甚大。…教育輔導目的的工作小組如果能走完整個歷程,會包括「了解/調查」、「負起每個人在事件前後的行動責任」、「為所犯的錯道歉」,從每個問題的解決都是得在它特定的脈絡中面對問題特性與限制中創造條件一步步往前的,能順利達成,是成功,那真好,但沒達成,也不是就等於一切為零的「失敗」。

處理過程「教育輔導」的挑戰及結構侷限

杜認為回到當時處理的情境,事發之初,就已進入國家刑法「非告訴乃論」的司法程序;當事人雙方考量未來的法庭攻防,也開始影響校園裡兩造當事人的利害盤算,間接造成要再進行相互理解與對話的困難。教育輔導工作小組希望兩造雙方,能夠彼此去「認」自己在過程的行動做了什麼,該負的責任,可是被控性侵的一方,他若在校方就認下過錯,會對其未來司法判決不利。這個法庭攻防的考慮,對於推進關係倫理中的認錯,成為一個困難的結構性因素。而巫生又強烈要求,希望王生趕快認錯,乃至希望其自動退學,這個是當時工作小組在結構下,難以協助滿足巫生的期待與需求。

教育輔導工作小組做的好不好,是否回應當事人的需求?又是否一定能完全回應當事人的需求?

杜強調回到當時工作小組的介入過程,那時在很多狀況不清楚下,只能說此事件「疑似性侵」,而在杜的臉書文本有說明,巫生期待王生退學,而系、所是沒有法規職權依據,所以無權去掌控決定把王生退學與否;且回到當時,因那時沒有更具體有利巫生的直接事證,如後來才出現的檢驗證據(我參考壹週刊786期,應是指檢察官提出的DNA檢體),那時就要幫巫生討到她希望得到的公道,實有當時條件不足的困難。

曾遭到性侵的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女學生帶著床墊上學,控訴性侵者還在校園內。(圖片截取自youtube)
曾遭到性侵的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女學生帶著床墊上學,控訴性侵者還在校園內。(圖片截取自youtube)

曾遭到性侵的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女學生帶著床墊上學,控訴性侵者還在校園內。(圖片截取自youtube)

因此,在工作小組結束任務,巫生九月底開始正式申請性平程序調查,性平會也是因無直接證明性侵證據,學校後來對王生做出兩大過兩小過的懲處,因為校規中,要明確被界定為性侵才能把學生退學。而事發半年之後,法庭攻防上出現了一個檢驗的新事證,此一新事證似乎能夠證明疑似性侵,以至於這個案件的定調就完全改變了。學校改對王生懲以「退學」。

因此,我看起來,工作小組是有企圖讓兩造當事人,面對互動責任中誰犯什麼錯,當時小組的成立,現在被批評成法律上根本不允許存在,這是個錯誤的看法。而當事人男友今年po文指控那時做的不夠好,而這個不夠好,是沒有達到巫、朱兩人要求的標準-當時很快就讓王生自辦退學。但朱、巫要求的標準,在當時「教育輔導工作小組」與巫一起工作的過程,回到當時的條件,是否有條件完全做到?這是可以被公評的事。但評斷要先實質了解當時問題的實況,及解決問題的條件作為衡量尺度。而非質疑當事人的主觀期待能否「完全滿足」,作為衡量的唯一尺度。

感想:在既有國家資源限制下,「教育輔導工作小組」存在的必要性

此次論壇,對於我想了解輔大工作小組發生什麼,至少在朱生指控文之外,首次聽到工作小組之中的成員第一手的資訊;姑且不論他們誰是誰非,對我們來說,更多第一手「事實」的呈現,是可以有更多的思辨。

至少讓我看到校園性侵案在國家體制中被對待的機制,實有其特殊性。相對校園中發生學生的自殺、械鬥等行為,針對性侵等問題,國家特別訂立《性平法》、設計性平機制介入調查,及對學生進行懲處;況且更有國家的刑法,將性侵問題以非告訴乃論來「定罪加害者」。而輔大的疑似性侵案有另一特殊性,它是熟人性侵,又發生在這個人際關係緊密的系所,事件引發學生之間的分裂衝突,這個特殊性,光是司法、及性平機制介入,並沒有辦法提供給當事人在社會關係重建的足夠支撐,和人際倫理關係責任的對待。因此輔心設立「教育輔導工作小組」這「第三軌」機制,這跟前面第一線老師強調,如何在校園拿起教育責任勇於任事,我看到輔心的努力和嘗試。

我絕非全盤否定性平會的存在,在立法之後,它必然對原來校園權力不平等的一些案例發揮了功能;但論壇老師們的實務經驗也都明確指出,性平法是有其侷限、不足與執行的困境,特別是缺了事件發生當下,給予學生身邊原來生活脈絡中就可能存在的陪伴和支撐系統,若只以強制性的認定「性平會」為惟一壟斷合法的處理性爭議的機制和管道,而排除第一線教師的教育輔導作用的發生,這到底對學生是好、是壞?

教育情境是處理人,人的問題充滿了各種獨特性和複雜性,當性霸凌相關問題發生時,性平機制以對當事人的匿名保護為最高指導原則,若又被界定為惟一處理機制,第一線老師為安全先求自保通報出去,想要進入學生衝突發生的「社會關係」脈絡去協助,變成綁手綁腳。這很清楚是《性平法》結構有缺憾,那麼輔心的工作小組的組成,不但不能說是額外,甚至應該是說真有其必要。

但至於小組執行後功能,沒有如當事人期待,乃至朱生今年529 po文控訴,這是另一個可討論的問題,也待工作小組提出更多的資訊,才能對照朱文指控內容進行相互查證,加以公評。

很高興有這場論壇,及相關人的文本,特別是輔心「教育輔導工作小組」成員出現在實體空間的說明,有澄清我部份的疑慮。希望如同杜同學所言,主辦單位未來還可以進一步探討小組那裡做的不足,及做了什麼,讓心理系相關人等提出更多反省檢討,對於我們在思考性平機制問題的人,如何改善,讓學生權益能更有利、有效的前進,這應是繼續把輔大案爭議思辨弄清楚可能有的貢獻吧。

*本文作者為台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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