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與林萬億討論如何化解原民傳統領域爭議

風傳媒8月1日〈原民傳統領域議題難解,林萬億:看人擔擔不知力,擱嫌人姿勢醜〉的這篇報導,透過林萬億的說法,再次呈現行政部門對爭議中原民傳統領域議題的立場與見解,應該再次溝通釐清,才能有助於化解爭議。因此,針對報導中林萬億政委的說法,個人提出底下幾點初步回應,嘗試再開啟對話。

林萬億重複行政部門的說法:「受《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條文限制,現在只能訂出劃設公有地的《劃設辦法》」,是錯誤的解讀。

他所說傳統領域納入私有地適用諮商取同意權行使要考慮到的私有地使用權益種種問題,應該是在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4項授權制定的《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及參與辦法》中去妥善處理,絕非在《劃設辦法》中,去限縮傳統領域的定義。

他所說如果直接修改《劃設辦法》中傳統領域的定義不分公私有,是違法逾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授權,與多數論者及法務部函釋所強調的需依立法意旨解釋,即傳統領域的定義區分公私有,才是違法逾越原基法21條授權的見解,完全相反。也因為認為《劃設辦法》中傳統領域的定義限於公有,有違法逾越《原住民族基本法》授權之虞,該辦法送立法院備查時,才被時代力量及國民黨拉下來審查。

他所說讓《劃設辦法》往前走,再依實際的經驗看看要怎麼修改,如果仍無法透過修《劃設辦法》解決,就要拉到修改《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制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的層次處理。其實,《劃設辦法》甚至未公布實施前就一直在走,許多部落在進行劃設調查的經驗中,就發現傳統領域範圍無法去區分公私有地分劃,一一排除私有地去劃,在實務上根本不可能,在道理上,也與傳統生活空間範圍的事實相違逆,不可行,因此,不少部落自主公告傳統領域,強調不分公私有地。修改《劃設辦法》,刪除傳統領域的定義限於「公有」那兩個字,是目前最適法、最符合實際執行經驗,也是回歸原民會去年未受到張景森干預所預告的正確版本,一切問題迎刃而解,這也是不少立法委員提案要求者,受到執政黨阻撓,延宕至今未決。如果硬要堅持前述錯誤釋法,拉到修改《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當然也可以,只是又要多耗費時間。至於要拉到制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的層次,等於又要重複過去十多年傳統領域空間範圍劃設與土地權處理沒有加以分離的困境,因涉及《原基法》第20條所規範授權的土海法,必須處理土地產權的問題,根本治絲益紛,更難以處理問題。

林萬億說政府絕對沒有要讓傳統領域僅侷限於公有地的意思,但「現在的法律授權是這樣」,是錯誤的,也說明經過320原轉會的討論,所達到傳統領域完整性不分公私有地共識之外,對於所擔憂私有地財產自由使用受諮商同意權限制等問題,是要在《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及參與辦法》(而非在《劃設辦法》)中好好處理的這部分,以及原轉會委員近期到行政院與他討論,就此點向他做進一步說明,還有包括《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授權條文原提案人鄭天財在內的立法委員對立法意旨的闡釋,以及一段時間以來各方議論,顯然都沒有辦法進入林萬億的思維裡,而有助於釐清,來自行政部門所堅持,先入為主的既定見解。

問題的癥結在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修正,於原來「原住民族土地」後面增列之「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在整段條文中的解釋,以及同條第4項所授權分別訂定之《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以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其功能作用之差別,盼望能就不同見解爭點加以釐清,而非如過去一段時日以來的溝通情境,沒有針對爭點有效釐清,而是不斷重複陳述既有定見,以利化解爭議。

*作者為原住民族民族議會聯合行動秘書處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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