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Web3作為日本國家戰略?日本政府究竟如何看待?

1. 日本政府今年以來針對Web3相關討論:

日本岸田首相於今年5月份時於眾議院預算委員會提到說:「Web 3時代的到來,將有助於並引領日本經濟增長的可能性。」並提及:「原宇宙及NFT等新的數位服務,將會成為日本未來新的經濟成長動力,因此於政策及法規層面上應進行相關修正,以期能成為吸引投資及相關web3的新創公司來到日本」。

今年3月份,日本自民黨的數位社會推進本部NFT政策檢討專案小組(デジタル社会推進本部 NFT政策検討PT)發表出一「NFT白皮書(NFTホワイトペーパー)」其中提及許多日本於NFT發展上的國家戰略問題,並且提出六大論點,並就24個議題提出建議。而後更於4月份時於該小組會議上直接向岸田首相建言,並發表「數位・日本 2022報告(デジタル・ニッポン 2022)」以數位化的角度探討日本未來之發展方向,並從價值觀的改變、成長引擎的變化及鞏固基礎建設等三個面向著眼,並比較過去和現在的不同,而提出未來政策應達成之目標。

於自民黨數位社會推進部向首相提出建言後,岸田首相於眾議院預算審議委員會發表Web3發展聲明後,後續相關政府機關也多有動作。

早年,日本因交易所倒閉及交易所被盜等問題,於虛擬貨幣產業上管制相較他國較嚴格,過去多以風險控管的角度出發。而今年究竟是看到Web3的何種成長潛力,從而於6月政府的經濟運營方針架構下討論,未來將整頓相關政策及法規環境,以大力推進Web3發展方向?以及該產業目前於日本國內面臨何種困境?相較以往,何以今年於各方面大力提倡Web3?

2. NFT白皮書報告在談什麼?

一提到Web3,許多人往往覺得這是個未嚴謹定義的東西,解釋各有別,不過通常Web3是指與區塊鏈網路相關的種種應用或活動而言。

在自民黨提出之白皮書中,其認為所謂「Web1」是指以網站及email為中心的網路時代;而「Web2」則是指以智慧型手機、APP為主的網路世界,透過用戶於平台創造內容及大量資料分析所創建的平台;而目前所討論的「Web3」則是指利用區塊鏈技術所創建的數位空間,不依存特定的平台,而使用者間可以互相聯絡溝通並保有自我資料的網路型態。

如下圖所示:

NFT白皮書 圖/作者提供
NFT白皮書 圖/作者提供

而已是Web2霸權的美國,總統拜登亦於2022年3月宣布說Web3將成為新興數位世界的經濟驅動力,美國應繼續保持領先,並應定調為國家戰略。另一方面,巴西及墨西哥也宣佈將於2024年逐步推動所謂的國家數位貨幣(CBDC)。若日本繼續照目前的法規和進度走下去,Web3相關的新創企業及人才都將出走到他國,而無法追上Web3的數位經濟機會,故而提出相關建言。

而這份白皮書並非單純僅是政治人物自己跑出來說說,若觀看其中尚可發現參與者多數為日本四大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並有請教海內外創業家,以了解在Web3企業在日本遇到的法律和稅務問題,以NFT的爆紅及日本既有豐富的IP內容為起點,綜合眾多專家意見,並總結提出以下六大論點作為政策建言思考:

(1). 國家戰略的策劃及推進體制的建構

考慮到目前Web3世界,還沒有哪個國家作為霸權存在,在目前Web2時代已被GAFAM(美國代表的大型資訊產業Google、Apple、Facebook、Amazon、Microsoft等)的數位產業霸權所控制環境下,日本應反省過去未能於Web2搶佔先機的原因,並於即將到來的Web3時代建立長期政策視野,並集合官民力量搶佔先機。因此,建議上應該要設置Web3大臣,並負有政治責任,將Web3作為國家戰略推進,並且應建立「官民統一對話」窗口。

(2).NFT商業發展之協助

A. 是否會構成賭博罪:
這部分講的主要是針對法律上對業者可能造成的不確定問題,首先提到的就是在網路上販賣NFT,在區塊鏈技術自帶二級市場的性質下會不會「構成日本賭博罪」的問題,希望官方能明確表示意見,或至少提出指引說明怎樣的模式不會構成賭博罪,以利業界釐清。

B. 是否會被認定為密碼資產(暗号資産):
此為日本本土特有的問題,即NFT的發行會不會構成支付法上的「密碼資產(暗号資産)」。若是,則相關發行人需要取得交易所的牌照。此法律爭議點的緣由在於「日本對於密碼資產的定義採雙階認定」,即若流通性不高的Token若能跟流通性高的Token(BTC或ETH)做交換,則可能會被認為是密碼資產,而NFT因為多數可以透過ETH去購買或販賣,定義概念存在被當作密碼資產的風險,詳細可參考此篇。故建議上應考慮NFT本身性質,不能僅思考Token本身,還要將NFT Token背後的數位內容一併思考,如從一般使用者角度來看,是否具備同一性,若具備同一性則可能具有支付結算的功能,性質上相當於其他的同質化Token;反之,若不具備同一性,則不能認定NFT為密碼資產。希望金融廳能提出相關判斷標準,盡量降低阻礙創新的法律不確定性。

C. 其他法律議題:
還有討論到若NFT平台基於用戶交易安全性,提供類似「履約保障」的服務時,該NFT平台會不會被認定為替保管他人資產,而具備保管屬性,而應取得密碼資產交易所的牌照方能執業?建議金融廳應該區分其保管的目的,而做出相關指引解釋;以及是否可降低對銀行業務的限制,比如說購買NFT虛擬土地這件事,若銀行僅是透過NFT推廣銀行業務,而非主要推廣NFT本身(有國外銀行透過購買NFT土地,預計未來於其上開分行作為推廣),在考慮與國外銀行競爭和行銷目的下,金融廳能夠多加考慮創新性,而非因為沒有先例而採取保守之認定;還有,像是個人肖像權的權利金收取權利關係該如何處理,及不同元宇宙間互動下NFT衍生的NFT標準或數據格式等,政府如何透過營造環境使不同的區塊鏈及XR(VR/MR/AR)業者間建立溝通,並考慮國際社會的發展趨勢,建立起一套共同標準等等。

(3). 內容持有者權利保護

A. IP持有者內容的未授權侵害:
於國外NFT內容上,曾有發生未經內容權利擁有者授權,而逕自將圖案上架NFT的侵害事件(即盜圖發成NFT),提倡可以建立一個組織,例如串連能確認內容IP持有者(如創作者)、賣家自然人或法人身分的民間軟性團體組織,該組織可提供一資訊管道來源,作為協助NFT市場服務提供者,若想提供正確資訊,如確認內容創作者及賣家間是否有授權存在,透過該團體抑制未經授權的侵害行為等等,增加正派合法經營之NFT平台業者之存在,以競爭降低違法平台的大眾接受度等等。

B. 專利、授權金等法律議題:
考量到元宇宙上「虛擬空間的設計創作」,未來能考慮擴大意匠權(相當於台灣的設計專利)的保護、還有NFT於二級市場流通時的授權金費用收取等促進業者間分享資訊或創建提案一定之標準、及考量日本有眾多遊戲、漫畫、動畫及音樂等IP的創作者,目前對於NFT理解不足或持有負面態度,應該建立一窗口或是多進行教育進行多方溝通,且現行IP的授權多是仰賴個別平台的使用者規定,未來可以思考NFT特性和內容IP持有者、NFT持有者等當事人間的關係,提出一範本供參考等等。

(4). NFT買家保護必要

A. NFT交易內容的明確化:
因為目前NFT所販賣所宣稱的權利,說明具備使用內容或服務的權利,但往往千差萬別,對於NFT買家來說判斷不易,因此未來考慮上可以將部分NFT上的權利或其地位明確化,或成立民間團體或是一共同組織推動一些常見權利型態標準,讓市場上的參與者可以參照。

B. 抑制無授權內容被NFT化之問題:

如同前述(3)的A點之內容,可以透過促進串連能確認創作者本人、法人真實存在的民間團體,該團體可協助NFT市場服務提供者確認內容創作者及賣家間是否有授權存在,並且若有NFT平台業者為了提高其信賴度,也可以藉由透過該團體獲取相關資訊,降低欺騙或違法侵害IP創作者、持有者或賣家而進行的NFT販賣行為,以市場競爭降低違法平台被採用的可能性等等。

C. NFT其上內容的說明:
考慮到許多NFT背後的「圖像或是音樂IP」等,多數仍是存在於中央伺服器,而NFT僅是與該存放特定IP內容或圖像之檔案有所連結的Token,若伺服器關閉,存放之內容將不復存在。故建議上,可考慮於業界建立一些指引,讓大眾知道,如販售NFT時應向利用者說明其背後內容是如何儲存或IP內容等是存放在所謂去中心化儲存的IPFS網路,也應說明其運作機制,或是如何永久保存內容而不依賴單一特定事業者等等,確保買家清楚知道其所購買的東西為何。

(5). 區塊鏈經濟生態圈之健全及培養

A.區塊鏈經濟下的稅務問題:
目前日本稅法針對區塊鏈產業最大的問題之一,在於依據密碼資產的期末評價規定,法人將被課徵一定之稅率(舉例而言,若企業發行一定數量之Token,並且將一部分留存公司並作為未來商業計劃使用,若該Token存在一定之活絡交易市場且有價格,如於CoinMarketCap上有價格,依據日本現行之法人稅規定,不論公司有無實際交易換取對價,將於期末將被評價並被課稅)。稅法此硬性規定,對於多數區塊鏈公司商業模式形成障礙,從而導致許多新創公司外移(多數外移到新加坡),故而建議應修改稅法,考慮於一定情況下排除期末評價課稅的認定模式,而應等實際交易發生時方予以課稅;另外針對現行將密碼資產的所得,納入雜項所得項目(最高稅率可到55%等),建議可以採用分離課稅,使一定交易下的損益能最高以20%等進行課稅等,期望能促進交易市場之活絡。

B.緩和發行Token的審查基準:

這部分則是因為目前於日本交易所上架新的密碼資產,都需要經過政府機關和產業公會長時間的審查,此模式導致許多項目若有設計代幣經濟模式,將因為新幣上架困難,而需跑到海外去發行,成為新創企業外流的主因之一,故而考慮國際競爭及創新的快速變化,這部分應重新檢討並緩和審查基準等等。

C.資本投資對價之多樣性及會計審計之確保:

日本進行投資的組織多數會採用有限合夥的組織架構進行投資,而有限合夥能取得的對價則受法規限制,是否能持有如Token等資產等並不確定,在目前解釋下可能無法處理,建議上這部分可考慮鬆綁既有規定放寬對價標準,將有利Token fund的存在及對價彈性;另外日本雖然就密碼資產的發行和保有,於會計上存有一定之準則和明確化部分類型,但是若是涉及企業自己發行或保有其獨有的「密碼資產」,則並不明確,從而導致有公司被拒絕審計等,故而建言應促使密碼資產的相關會計準則更加完善,使會計師有相關依據並能積極促進接受對相關企業的審計等。

D.DAO組織法人化的認許制度及人才留存等

另外也有提到說DAO成為現在許多區塊鏈產業的組織,並非有一中央性的管理者和階層,而是屬於像是一群人透過自律的系統治理機制進行運作。但是法律上的性質、課稅關係以及參與者間的權利義務等並不明確,可以考慮參考美國懷俄明州承認DAO得作為一種有限責任公司架構而使其法人化等等,重新思考相關成員的權利義務、課稅關係等思考是否承認其法人地位等;另外一部分,若要吸引外國的創業者或是工程師,則建議可以考慮針對區塊鏈產業的人員,發予特別的簽證如 Crypto Visa,作為發展Web3產業下,吸引國外人才到日本的政策等等,並應建立一數位人才育成的平台機構等。

(6). 社會法益保護**

這部分則是討論到國際的洗錢防制義務以及相關經濟制裁國的政策落實,其中提到說因為NFT背後的區塊鏈技術使其跨境移轉容易,還有如北朝鮮、伊朗及俄羅斯等受經濟制裁的國家,也會利用NFT進行一些交易或是對價移轉等;但另一方面烏克蘭也透過密碼資產和NFT迅速籌集資金,有利益處也有弊端,政府應該基於與民間及國際合作了解其相關性質,以討論在部分交易情況下,是否檢討納入外匯法(外為法)中規範。

3.白皮書出來後,政府機關態度及實際行為何?

雖然白皮書洋洋灑灑寫了一堆東西,但日本政府是否真的有動起來呢?以免又是一次所謂雷聲大雨水小的政策宣令而已。

經過筆者查詢相關新聞和查看媒體資訊後,發現岸田首相確實於今年五月時於日本眾議院的預算審查會上,表示說Web3時代的到來,參考了黨內建議之白皮書,並認為說於虛擬空間生活等Metaverse環境下縱然居住於鄉村或移動不方便地區時,也能與世界各地人進行生意,此將是未來趨勢;另一方面,NFT則使容易被複製的數位內容具備獨一無二的證明可能性,透過相關技術有助於內容和藝術的創造,可望成為未來日本經濟成長的新引擎。因此,有必要改善國內法規環境以及將著手處理阻礙Web3公司於日本發展最大障礙的法人稅問題。

於7月時,更觀察到日本經濟產業省設立一跨部門的「*Web3*.0(ウェブ・スリー)政策推進室」任務組織,期望透過此跨部門組織將分散的部門課室統合,如將資金募集、法規及稅制負責之部門統合,並結合內容、運動及時尚藝術相關領域的負責部門統合,並與日本數位部的協調,就Web3面臨的困難從政策的各方面一起解決,以免Web3的相關產業及創業加、人才和資金流到國外。

在8月時,金融廳發布的2023年稅務改正項目,其中更有提到說「密碼資產」的稅務改革,其中也提到說依據經產省的要求下,針對密碼資產期末評價之規定,若公司基於自己未來發展需要所保有的密碼資產應被排除於課稅範圍外,消除公司以區塊鏈技術開發或應用之障礙等等。

此外,依據伊藤穰一(日本知名企業家及前MIT Media Lab實驗室所長)與兩位自民黨數位部議員平將明及平井卓也之採訪,兩位議員也透露說,以往日本法律案的產製多數是由政府機關的人員先提案並交由議員討論,行政機關佔據重要地位,然而在Web3這種類型涉及多機關還有跨部門的狀況,本次白皮書的產製則是很特殊基於產業、議員和許多的專家人士討論所提出的建言。

除了與首相所提新的經濟政策上有一定合拍外,成為未來經濟財政之發展骨幹方向外,目前提供予相關政府機關後,針對白皮書上的建言有關機關也是認真一項一項納入檢討中,並非無視該白皮書之建議,不過因為涉及部門多也有跨部門議題,故會花點時間,但相比以往來說,這次更為積極。

而目前發展方向雖是以NFT起頭,但未來不會僅侷限於此,而是朝向更廣的Web3方向前進,解決方式也不是全部都透過法律來處理,也會考慮說透過「指引」或「建議書」等一些軟性法的方向處理既有的困難。不然若依照通常日本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時程,快則一年長則三至五年等等,於Web3這種變化快速的產業環境下,將緩不濟急。

4.為何日本政府於今年多有動作?

岸田首相上任後的新經濟政策,有提出所謂的「新資本主義」,並有認知到說「虛擬空間」及「Web3區塊鏈等相關數位服務」,有望成為日本下一代經濟的成長動能。

在Web2時代基本上已由美國GAFAM等大型平台公司主導之環境下,新企業基本上很難於其上與之競爭,而日本也錯過了Web2的時代,在目前Web3產業下並無一壟斷的霸主存在,且區塊鏈技術和相關的應用都和傳統Web2所強調的掌握數據、中央化應用有所不同,多數會更偏向去中心化、用戶利潤分享和自治組織的模式發展,都跟以往經營模式有所不同,在Web3趨勢下結合日本既有強大的IP文化產業鏈,或許更能創造新的經濟成長動能等等。

肇因於早期交易所倒閉,導致日本很早就對於虛擬通貨交易所有所管制,一方面雖確保消費者使用安全,定義清楚和明確,但管制嚴格下且部分規定不能隨時代變通的法遵要求,及不合時宜的稅法規定卻導致部分商務應用無法於日本實施,新創公司發展也受到箝制,形成產業、人才外流之弊病。但一方面,卻也發現日本如SBI、LINE、Rakuten、GMO等多家企業,也很早就於Web3產業佈局,甚至SBI和LINE還發行了STO,頗多試驗性的活動,但小新創公司的活動則不太多。

去年區塊鏈NFT的熱潮以及臉書所帶動的Meta元宇宙風潮,加上疫情擴大而加速企業數位轉型,確實也讓日本政府意識到這是未來的趨勢,也重視到新創公司對於Web3和數位轉型的重要性,且能結合並活用日本長年累積的文化和內容IP實力,不只產業界,政府也希冀盡快鬆綁對於Web3產業可能的限制,以期能於未來抓住此一潛在的經濟成長動力,迎向那虛實不分的Web3數位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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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傅珮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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