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可以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嗎?

圖片取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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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近日蔡丁貴與台灣北社針對慈湖潑漆行動召開記者會說明時,遭疑似不滿潑漆行動的大陳島鄉情文化促進會理事長胡志偉,以「生髮劑」狂噴頭部。事後警方趕到現場,胡等因涉侵入住居等罪嫌帶回派出所。

除此之外,近期也出現了像是為了抗議桃園市市議員王浩宇諷刺反年改團體的發言,而朝其服務處門口潑漆的新聞。又或者是近期時常出現的焚燒國旗、或對陵寢潑漆等等的新聞,都引起了許多合法性尚的討論。

言論不一定要用說的!

根據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而大法官例來解釋也都認為,人民的言論自由應該受到保障,且不得任意限制。

說到言論自由,最先想到的莫過於「說」出口的話。舉例而言,像是演講、上政論節目等等。但事實上,言論自由的表現方式非常多元,舉凡面對面的討論、出版書籍等等,都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

然而,除了上述這種透過「言語」、「文字」的類型之外,有一種透過「行動」表達的言論類型,我們稱呼他們為「象徵性言論」。

通常,象徵性言論是透過行動的方式,展現出行為人特定的思想、理念。例如為了表示對國家的不認同而燒毀國旗等等,這些在我們《在台灣,燒國旗會有罪嗎?》一文中就有進行過介紹,大家可以點進去複習。

言論自由可不可以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談完了象徵性言論的問題,讓我們來思考另外一個問題:「言論自由可不可以做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上,當我們要認定一個人的行為是否要受到處罰,必須要行為符合條文要件、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行為人具罪責等三要件。而其中,部分行為雖然符合構成要件,但是因為某縣原因,我們認為不具違法性、或違法性較低,而這就是我們所說的「阻卻違法事由」。

大家最常聽到的阻卻違法事由,有像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之行為」等等。但僅靠這些「明文」的阻卻違法事由規定,在部分情況下便會有所不足,例如「得被害人同意」的情況就是一例。因此目前的實務及學說見解來看,大多都承認在明文的阻卻違法事由以外,尚存在有其他「不成文」的阻卻違法事由,這就是我們這裡要說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但是,這種「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範圍、種類,必須要透過實務運作、解釋、學者提出學說等等方式來形成。雖然有許多狀況,例如前面說的「得被害人同意」的行為,比較沒有爭議,但也有一些狀況比較具爭議,例如「可不可以用言論自由當作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就是一例。

實務見解方面,在台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373號判決中,就曾針對此一問題進行過分析。當時法院認為,拆除成功大學光復校區招牌的男子的言論自由,與成功大學對招牌的財產權受侵害兩者相權衡,認為保障男子的言論自由尚屬相當,因此得做為阻卻違法事由。(本案二審判決雖未明確表示見解,但並未推凡原判決。)

另外,透過憲法基本權規範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是否適合用在對他人「身體」、「健康」等等的侵害呢?是不是應該要在「言論自由」的保障與「生命權」、「健康權」等等與個人生命、身體有關的危害之間,依不同的情況做出衡量?就由大家來討論看看吧!

本文獲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