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旅費 前金門警局長陳瑞通判4年6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3日電)前金門縣警察局局長陳瑞通利用主辦奧地利參訪等機會,偽造票面金額較高的電子機票詐領旅費32萬餘元。更二審判處陳瑞通4年6 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93年間,時任金門縣警察局局長的陳瑞通安排時任金門縣縣長李炷烽等人前往奧地利參訪,明知參訪團僅購買經濟艙機票,卻偽造高額商務艙電子機票核銷,詐得新台幣16萬餘元,用來支付妻子、胞弟、子女等人同行出國的機票食宿費用。

94年至95年間,陳瑞通安排李炷烽等人前往約旦參訪,再以偽造的電子機票詐得10萬餘元款項;陳瑞通另利用獲准參加於美國波士頓舉行的警察首長協會年會機會,以偽造電子機票詐領經費6萬餘元,支應妻子的機票食宿費用。

一審金門地方法院判處陳瑞通有期徒刑8年10月,二審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也判陳瑞通有罪;案經最高法院兩次發回,更二審認為,陳瑞通詐領公款支應配偶、家人及友人部分機票食宿費用,顯為「慷公家之慨」。

更二審指出,陳瑞通身為警察機關首長,多次溢領公款「假公濟私」,對警政體系及公務員造成錯誤示範,考量他犯罪所得達32萬6834元,犯後一再否認犯行,但案件繫屬一審法院後超過8年未能確定,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的減輕其刑規定,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2年。

案經陳瑞通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定讞。(編輯:張銘坤)11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