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頭詐領檢舉獎金737萬元 海巡前分隊長貪污判刑定讞

海巡署前分隊長沈大祥等人詐領走私檢舉獎金,最高法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7宗罪,各判刑沈男7年3月到9年不等徒刑定讞。由檢方啟動防逃並向法院聲請定合併執行刑。另外,基隆機動查緝隊前分隊長江承宏二審判刑1年部分撤銷發回;彰化機動查緝隊前隊長張志勇、宜蘭查緝隊前隊員羅博雄二審獲判無罪確定。

全案起於沈大祥為海巡署偵防分署宜蘭查緝隊分隊長,自民國98年12月起覬覦查緝走私的檢舉獎金,利用檢舉人具有匿名保護特性,找人頭充當檢舉人,並製作不實檢舉筆錄,向財政部詐領檢舉獎金,每件金額從新台幣數萬元到上百萬元不等。核發單位於103年間發現一筆200萬元檢舉獎金有異,停止撥款,並移送檢廉偵辦。案經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起訴沈大祥等人。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沈大祥等人未能清廉自持,考量海巡查緝走私仰賴密報,常須自掏腰包養線民,仍不能作為犯罪藉口,判刑沈大祥10年,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737萬多元;其他3名被告則判刑6個月到7年不等。

案經沈大祥等人、檢方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認為,沈男長年經辦查緝走私案件,為圖豐厚檢舉獎金,嚴重影響國家公務員形象,依7宗貪污罪,各判處沈男7年3月到9年不等有期徒刑;協助製作不實筆錄的江男,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改判刑1年,張、羅獲判無罪確定。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編輯:秦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