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社宅租金標準已完善 劉世芳再談房租補貼:無關統刪
內政部長劉世芳19日表示,社會住宅租金訂定本來就需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這已有法源與各地方政府辦法明定之,如今部分立委提出《住宅法》修正草案,想要寫入「社宅租金應以收入為計價標準」,實在沒有必要;此外,房租補貼經費來源不是「一般性補助款」,因此與統刪預算無關,各地方政府願意分攤很好,但不必作為政治操作。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9日審查《住宅法》修正草案時,有立委建議應明文規定「社宅租金應以收入為計價標準」,認為這樣才能進一步保障弱勢族群,主管機關內政部卻不表認同。內政部認為,現行社會住宅租金機制,本來就是希望達成「多少收入、多少租金」的公平原則,這樣能避免租金一刀切、不分租客能力的「假公平」補助,而目前多數縣市針對中低收入戶、育兒家庭、經濟弱勢者,都會依其實際所得訂出不同租金級距,期待有效減輕租屋負擔,不必特地修法。
此外,內政部日前發函各縣市政府,宣布2026年起,租金補貼經費將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分攤,此舉引發地方反彈,台北市長蔣萬安更帶頭質疑內政部前後矛盾與邏輯錯亂,稱既然中央政府對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要提出釋憲,卻又拿該修法案到處「哭窮」,簡直自打臉。
劉世芳則對此駁斥,蔣萬安根本不了解情況,因為租金補貼並非法定的一般性補助款,和被統刪四分之一的一般性補助款根本不一樣,2025年的租金補貼完全不受影響,但2026年預算究竟要不要編列租金補貼的科目,是地方政府先問,國土署才被動發文說明,強調若縣市政府以往就有分攤租金補貼,2026年度預算地方政府可以續編。
國土署長吳欣修也強調,2021年以前,中央和地方各自編列配合款推動租屋補貼政策,早期是用「戶數」來區分,中央和地方分別負擔四分之三以及四分之一,但《財劃法》修正通過後,地方收入將增加,所以要重新談中央和地方事權分工,但不急於一時,等到主計總處確認最新的各縣市財政收支劃分分配原則後,再進行也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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