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指張淑娟被判刑後 蔡玉真遭法官告發涉偽證罪
媒體人周玉蔻、蔡玉真被控誣指前中國小姐張淑娟涉緋聞,遭法院各判刑一年半。法官發函指蔡玉真在法庭轉證人時證詞不實涉刑責,請檢察官另行偵辦,北檢受理將分案偵辦。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被告蔡玉真於本件審理時,經轉為證人後,法官告知偽證的罪責並請她具結,也有明確告知她,《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意旨「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但蔡玉真具結證稱,酒店的戴姓女員工於民國110年4月18日於某餐廳有表示「晶華酒店緋聞案事件那天張淑娟有打電話跟我訂房間」、經詢問「到底是誰跟妳訂的房間」後,戴女表示「就張淑娟,我高中同學」等語。
判決指出,蔡女就其與周玉蔻是否涉犯本件罪行的重要關係事項,涉虛偽不實證述,是否涉有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嫌,法官依職權告發,交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此外,被害人張淑娟的委任律師吳漢成於案件辯論庭時主張,戴姓女員工於法庭作證時,強調飯店業者要保護住房客人隱私,所以不會去探尋住房的人員,這部分合乎經驗法則,也是社會眾所周知的事實,但蔡玉真在113年4月23日作證內容有偽證嫌疑,建請法官依法告發。
全案緣於周玉蔻、蔡玉真於111年9月間指稱前中國小姐、前華航空姐張淑娟為台北市長蔣萬安父親蔣孝嚴「晶華飯店緋聞案」女主角。張淑娟提告後,台北地檢署依加重誹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起訴周玉蔻、蔡玉真。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周玉蔻、蔡玉真態度不佳,11月26日依個資法的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各判1年6月徒刑。可上訴。
編輯:秦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