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開天價統一發票 有解

工商時報【劉懿慧╱台北報導】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財政部表示,若為主動進行更正,將依營業稅法規定,按該張統一發票的「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連鎖零售業或餐飲業的營業人,常因營業尖峰,較忙碌而不慎誤開天價統一發票,例如誤將統一編號鍵為銷售額,在消費者離開現場後才發現,而面臨無法收回統一發票作廢重開窘境。 營業人如遇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卻又無法收回收執聯情形,官員指出,應檢具申請書,並列出該張統一發票類型、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則依「正確銷售額」申報,雖仍需依規定按該張統一發票的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但可免除誤開天價統一發票的高額稅負。 若是營業人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以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給營業人的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也已經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者就可免罰。 官員呼籲,營業人如遇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誤開的銷售額大於實際銷售額,卻無法收回作廢時,應依前述方式向稽徵機關報備,以避免徒增稅負並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