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除罪化失敗 誹謗釋憲案憲法法庭判合憲

憲法法庭今日宣判誹謗罪合憲,朱長生主張誹謗罪違憲失敗。(圖/報系資料照)
憲法法庭今日宣判誹謗罪合憲,朱長生主張誹謗罪違憲失敗。(圖/報系資料照)

台商朱長生因感情糾紛散布有夫之婦外遇照片,並被誹謗罪判刑定讞,朱認為誹謗罪侵害言論自由而申請釋憲,憲法法庭今日審結,判決誹謗罪合憲,而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解釋,言論如有關公益,行為人只要經合理查證,客觀上合理可信所述為真,均屬不罰。

此次釋憲起因是朱長生在網路傳影片,傳播外遇照片給當事人的親友及員工,遭法院依加重誹謗等罪判刑7月,可易科罰金確定,而朱認為自己只是傳給百餘人,卻與傳播數十萬的電視節目是用同樣法律,並以周玉蔻誹謗前總統馬英九做類比。

朱主張,周玉蔻只被判拘役50天,認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與釋字509號解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平等權及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人身自由,因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教授盧映潔等人分別因誹謗罪被判刑確定,也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合併6案審理後,今年3月開庭辯論,朱男等人主張,誹謗罪及先前大法官作成的解釋,造成司法實務判決見解不一,欠缺法律明確性,且保護名譽的手段還有民事賠償、適當處分及刪除網路不實言論等方式,不須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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