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虛擬資產專法之必要」公聽會今登場!4位學者提醒需擴大監理範圍以因應風險

(立法委員江永昌今舉辦「論虛擬資產專法之必要」公聽會)

立法委員江永昌今於立法院召開公聽會,針對其 9 月下旬提出的虛擬資產專法「虛擬資產交易及業務管理條例」草案,廣邀專家、學者、協會與業者代表,針對專法內容進行討論。

針對專法草案中許可制度、公會規定、業務各面向規範以及禁止事項等各大面向,台灣學界代表也於會上提出各自看法與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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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楊岳平

臺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楊岳平指出,專法草案立意良善,但希望再針對五大問題做處置,包括:

  1. 若只是針對虛擬資產業者做管理,未免有些可惜,針對類似金融產品都會遇到的詐欺、操縱、內線交易等問題,希望不只要制定適用於虛擬資產業者的規範,也要針對真正會進行內線交易的大量投資者、產業知名人士等進行規範。

  2. 針對專法草案提及之裁罰使用罰鍰這點,楊岳平認為只針對上一年度收益做罰鍰處罰過輕,且金融主管機關的行政調查權其實有限,不太可能偵察到虛擬資產相關細緻犯罪行為,因此他認為應搭配刑事檢察官的調查資源,並佐以一定刑事責任,才可做有效偵查。

  3. 專法草案中很大的問題,是想試著要同業公會先去擬定相關規則,再由主管機關頒布相關做法,這其實在憲政體制上有很大問題,因為同業公會的業者無法代替投資人去尋求相關保護。若要業者訂定規則,其實是「放水」行為,也是沒有民主正當性的做法。

  4. 專法草案中對自然人的處置比對法人輕,但事實上不應對自然人業者跟法人業者,有不同量刑標準,若如此大家都會趨吉避凶,不去成立法人。建議如果沒有時間制定一套完整的專法的話,至少在洗錢防制法裡,把虛擬資產業者登記與不登記的相應處置明確寫入,提供一個相對完整的法源基礎,讓虛擬資產業者有法可循。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蔡鐘慶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蔡鐘慶,同樣對虛擬資產相關詐欺、操縱、內線交易,抱持一樣的擔憂,他也提出,若按專法草案第十條規範,對違法虛擬資產業者處以綜合損益額一定比例的罰鍰,恐怕無法罰到尚未獲利的業者,不能達到實際裁罰效果。

針對穩定幣是否納管這點,蔡鐘慶則指出,目前台灣穩定幣到底該由金管會還是中央銀行來管理,還需要再行討論,但依據國際潮流,須與虛擬資產一併考量並訂定規範。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助理教授鄭婷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助理教授鄭婷嫻,則以各國如今對虛擬資產規範都有其政策規範背景,來點出主管機關是要用看支付的角度、看證券的角度,還是金融科技的角度看虛擬資產,事實上是最重要的議題。

而在此基礎之上,執法的力道輕重,以及在消費者保護前提下,是否要引入消費者保護法,甚至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等來做規範,以及是否要對穩定幣做相應管制,也是必須考慮的重點。

她也建議,在涉及虛擬貨幣相關技術含量部分,希望由數位發展部提供支持。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副教授徐珮菱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科技金融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徐珮菱表示,有鑑於虛擬資產跟傳統金融交易模式有很大不同,自己對成立專責機關管理虛擬資產相關業務深表贊同,針對專法草案則有幾項建議,包括:

  1. 由於白皮書是消費者進入虛擬資產市場的第一道門檻,希望在專法中納入對於白皮書須具備高易讀性,以及更改白皮書需知會用戶及主管機關等相關要求。

  2. 在虛擬資產業者管理方面,為讓消費者遇到問題時,有明確合理的管道可申訴,建議可在專法中將此納入考量。

  3. 針對專法草案第二十條,虛擬資產業者所保管之客戶法幣或虛擬資產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這點,建議若遇到有爭議的情況,可以電子檔案繼續保存相關資料。

  4. 徐珮菱也回應前述學者們提出的見解,認為若由公會來訂定細部的管理規則,其中又涉及刑事責任,將會引發爭議,應審慎考量。

【本文作者張詠晴/幣特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