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進校帶走學生 盧秀燕:痛心
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台中市議會二日進行市政總質詢,議員李中關心今年三月底台中某國小於體育課發生師生管教衝突,隔天報警,警察經學校學務主任同意後陪同進入校園。後致電與家長聯繫,請家長至派出所釐清案情後,便將學生帶走。市長盧秀燕表示,此事件她非常痛心,認為是最壞示範,下令教育局將此事重辦、重懲,該區督學需一併檢討。
警察局說明,員警進入校園協同學生返所釐清緣由,執法程序未臻周延,觀感不佳,已查明疏失並處分在案;警局持續加強宣導同仁,進入校園處理案件應恪遵內政部警政署函頒「 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規定及流程,以確保校園自治權利及安全。
教育局表示,依內政部警政署所發布之「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規定,警察人員因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須主動進入校園前,應先行知會學務主任以上層級,取得校方同意,並於校方代表人員陪同下進行。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行搜索、扣押或拘捕等偵(調)查作為時,應注意程序上之正當性,並依比例原則之要求,影響最少及損害最小之適當方式,審慎為之。
學校人員未能妥慎處理學生事務、親師溝通,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行業務將學生帶走,失職部分,依規檢討究責。
教育局強調,為維護校園安全,教育局每學期加強宣導依「強化校園安全防護機制實施計畫」與警政單位建立聯繫合作平台,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協定書,督導學校確依規定執行,避免類案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