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可以臨檢你嗎?

作者:on.cc東網-鍾年晃 (政治評論員)

行政院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在公共場所拒絕被執勤員警臨檢,引發社會正反兩極討論,一時之間挺警察的和支持主委的罵成一團好不熱鬧,但卻失去一個建立法治社會的機會教育,殊為可惜。

行政院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在公共場所拒絕被執勤員警臨檢,引發社會正反兩極討論,挺警察的和支持主委的罵成一團好不熱鬧。(翻攝警方圖片)
行政院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在公共場所拒絕被執勤員警臨檢,引發社會正反兩極討論,挺警察的和支持主委的罵成一團好不熱鬧。(翻攝警方圖片)

究竟警察在公共場所能否任意盤查路人?被盤查者能否拒絕?法雖有明文規定,但解釋與主觀判斷空間極大,應該由加強警察執勤技巧與法治觀念著手。

民主法治國家在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與保障人權之間經常引發論戰,近百年來折衷協調,大致得到一個結論,為了維護公眾利益與安全,在法律授權與符合比例原則範圍內,允許人權被有限度侵犯與限制。我們就以此標準檢視李永得臨檢爭議,是否經得起考驗。

李案經過媒體已完整報道在此不再贅述,警察臨檢的法律依據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六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依警方的說法,過去在京站轉運站查獲多起重大犯罪,其中以毒品交易居多,所以將該地視為「治安熱點」加強臨檢。

不過,當初立法者早起想到警方有可能會利用這法條便宜行事,所以在後面加了但書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也就是說,警方依法有權在該處臨檢,但前提是必須符合三個要件其中之一,後兩者屬於突發及臨時性質,爭議不大。但第一項「防止犯罪」沒有明確定義,範圍太廣,全憑警方自由心證決定實施地點、時間及頻率,難免會有擾民之嫌。

一旦警方在指定公共場所實施臨檢,對象如何挑選呢?

此時就依照同法第一款,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不知道當初立法者是有心還是無意,留下了「合理懷疑」、「有犯罪之虞」這種充滿主觀認定法律用語,警員A和B的「合理懷疑」可能不盡相同,老鳥和菜鳥警察的「有犯罪之虞」認定更未必一致,爭議就因此產生。

這不能全怪執勤員警,法律如此制訂,執法者無所適從,也許盤查100人真的會抓到1個作姦犯科之徒,但這樣有違比例原則,違反大法官第535號解釋文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

的精神。

此案也曝露警方專業訓練與執法信心不足,員警一開始認定李永得行跡可疑才會趨前盤查,但在李拒絕並要求說明理由後,警方卻又說不出來,只一直重複背法條,員警主觀認定「有犯罪之虞」並不構成盤查要件,至少必須舉出一個客觀事實才能服眾。

在路人出面聲援後,李永得自行離開現場,警方也未阻攔,這又與先前要盤查的出發點互相矛盾,也難怪引起如此大的爭議。

全民都支持警察維護社會治安,也同意在法律授權下限制部份人權,但是不能始終抱著便宜行事心態為之,否則警察形象受損,絕非全民所樂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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