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未訊問逕移送法院 法官不受理

鐵路警察受理遊民行乞案,未經訊問遊民,即逕行依《社維法》移送裁處,遭台北地院裁定移送不受理。(本報資料照片)
鐵路警察受理遊民行乞案,未經訊問遊民,即逕行依《社維法》移送裁處,遭台北地院裁定移送不受理。(本報資料照片)

詹姓遊民多次在台北車站周邊行乞、騷擾旅客,鐵路警察局獲報將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裁處。但法官發現,警方未訊問詹即逕行移送,另因詹拒不到案,竟只在車站張貼通知書了事,認定警方移送程序有瑕疵,侵害《憲法》訴訟權,裁定移送不受理。可抗告。

詹姓遊民因今年8月16至18日一連三天在台北車站B1西北角、北迴廊及中迴廊等處行乞、騷擾旅客,經站務員勸阻無效,向鐵警局報案,警方因詹未到案,即依照翻拍照片及關係人筆錄,將詹依《社維法》移送台北地院簡易庭裁處。

法官認為,警方未依法訊問詹,未給對方就違序行為的申辯機會,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訴訟權,強調警方不得僅以舉報人指述及未經被移送人確認的證據資料,逕行移送法院裁定,質疑警方將其調查事實證據及接受被移送人陳述之義務,轉嫁法院。

法官指出,警方到場處理時,因詹不配合,就任其離開,事後雖曾依詹戶籍地址通知其到案說明,但對方未領取,警方卻將通知書張貼於台北火車站西一門及東一門,但警方作法並不符合公示送達要件,無法認定已合法通知,批評警方移送程序有瑕疵,應自行檢討,不能因怕麻煩,未合法通知詹到場申辯,就逕行移送法院。

法官強調,警方對於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為人,如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本來依法就可以逕行裁處。而本案因警方移送程序有瑕疵、且未合法通知被移送人,基於保障人權,裁定移送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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