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三讀修法 明定4危急情境可逕行用槍

台南殺警奪槍案震驚社會,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修正「警械使用條例」,明確定義員警面臨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擊意圖等4種情境,如果認為危急自身生命安全,得使用槍械射擊。修法條文也明定組成「警械使用調查小組」,釐清員警用槍案件的時機、過程和責任歸屬,保障當事人權益。

台南殺警奪槍案震驚社會,也引發社會關切「警械使用條例」的修法進度,立法院朝野將相關修法列為本會期最優先議案,立法院長游錫堃週四主持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在今(30)日下午三讀完成修法。

對於現有用槍時機的規定長期困擾基層員警,修法條文明確定義4種員警得開槍的情境,包括嫌犯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有事實足認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嫌犯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同時,為了釐清員警使用警械的妥適性及適法性,這次修法也增訂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規定由內政部應遴聘相關專家組成調查小組,就員警用槍案件的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以協助釐清真相,保障當事人權益。

這次修法也明定,員警執勤違反警械使用規定致侵害人民權益,將依國家賠償法辦理,讓用槍員警免於直接面對訴訟;同時,也要求警政署應加強員警相關訓練及添購設備。

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強調,過去立法院總質詢期間,除了有緊急時效性的條約案之外,從不處理法案二三讀,如今朝野達成共識通過這樣優先法案,打破了立院紀錄和憲政慣例。(李人岳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