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讓舊金山和約的史實說話

國史館、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與台灣國際法學會4月23日舉辦「《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生效七十週年研討會」。   圖:國史館官網
國史館、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與台灣國際法學會4月23日舉辦「《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生效七十週年研討會」。 圖:國史館官網

[新頭殼newtalk] 依報導,國史館與學界上週六舉辦「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生效70週年研討會」,引來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國台辦的前後批評。國史館長陳儀深昨受訪表示,「舊金山和約」確立台灣地位未定,本週四生效滿70年,這是美國等國長年所持對台立場,是台灣免於被中國共產黨併吞的國際法基礎。

查人民出版社1951年7月北京初版《對日和約問題史料》第58~66頁記載,當時蘇聯政府與美國政府之間,有關對日和約的備忘錄3則,美方意見(1950年10月26日、12月28日)以及蘇聯意見(1950年11月20日)。

其中12月28日美方意見第二項指出,1943年的開羅宣言已經聲明把「滿洲、台灣與澎湖群島歸還中國」(按即蘇聯於1950年11月20日致美國備忘錄所稱)。這個宣言也像雅爾達與波茨坦等其他戰時宣言一樣,美國政府認為應該考量各種有關因素的任何最後和約決定。美國不能接受顯然由蘇聯政府所提出的意見,即未出席開羅會議的其他盟國的意見必須完全置之不顧。美國認為像開羅宣言這一類的宣言,應該參照聯合國憲章加以考慮,因為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義務勝過其他任何的國際協定。

1971年7月13日美國國務院東亞事務局法律顧問Robert Starr(羅伯․史塔)提出的備忘錄「台灣的法律地位」,其中「對日本和約」部分指出,1951年9月4日至9月8日,對日和約會議及簽字儀式在舊金山舉行。因為與會國對那一個政府應代表中國出席的問題有分歧,中國沒有參加。和約第2條反映了這項分歧,其相關條文稱:「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主張。」(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在舊金山和約第21條規定:「雖有本約第25條之規定,中國仍得享有第10條及第14條甲款第2項所規定之利益;韓國亦得享有本約第2條,第4條,第9條及第12條所規定之利益。」由此比較韓國與中國所得之利益,中國沒有享有第2條有關「領土條款」之規定,具有特殊的意義,此為產生「台灣地位未定」因素之一。

二次大戰後所形成的舊金山和約體制,遵循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有助於世界的和平、安全及穩定,尤其是西太平洋地區,在當前烏俄戰爭及東亞戰雲密佈之際,讓舊金山和約的史實說話,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作者:陳逸南(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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