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 她2分鐘吞4罰單申訴遭駁回

高雄吳姓女子去年騎車因連續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後方車輛在2分鐘內連續檢舉,警方依法開出4張罰單開罰4800元。三民二警分局今天說明,因違規事實明確,駁回吳女申訴。

高雄吳姓女子民國109年騎車因連續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後方車輛在2分鐘內連續檢舉,警方依法開出4張罰單開罰新台幣4800元。吳女10日上午接受媒體聯訪時拿出罰單質疑執法過當。(中央社/民眾提供)
高雄吳姓女子民國109年騎車因連續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後方車輛在2分鐘內連續檢舉,警方依法開出4張罰單開罰新台幣4800元。吳女10日上午接受媒體聯訪時拿出罰單質疑執法過當。(中央社/民眾提供)

吳女今天接受媒體聯訪時控訴,自己當天是在上班途中按照以往行車習慣駕駛,也是因為擔心路邊有車會竄出才會變換車道,沒想到卻遭檢舉。

媒體追問是否認為處罰過當,吳女回應,自己是在20幾秒內連續被開3張罰單,之後又被開1張。她質疑「這樣是正義嗎?到底是檢舉魔人還是魔鬼?」是不是執法過當,社會自有公評。

轄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說明,此案是接獲民眾檢舉吳女去年10月29日騎車行經三民區鼎山街路段,連續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後方行駛車輛檢舉。

警方審查檢舉資料及影像後,認為違規事實明確,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開罰新台幣1200到3600元罰鍰。不過,吳女卻申訴自己在同一路段和時間遭警方開立4張罰單。

警方在重新審視違規影像檔案後,確認吳女去年10月29日上午8時35至36分在三民區鼎山街251號至492號連續4次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違規事實均屬明確,因此駁回車主申訴。

三民二分局指出,車主依法變換車道需依規定打方向燈,且打方向燈的目的是為使後方車輛辨識行車動向,以達防禦駕駛目的。若發生車輛有違規行為或車輛失控等臨時狀況需緊急閃避車輛,也可藉由車輛方向燈辨識行車動向,以降低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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