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與列舉扣除額時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一一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五月卅一日結束,納稅義務人如欲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或原申報採標準扣除額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者,請注意申請期限並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變更。因此,若欲變更一一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納稅義務人,應於一一二年十一月卅日以前,出具原選定及變更後納稅義務人具名簽章之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今年綜合所得稅申報如原採標準扣除額或已依稅額試算通知書辦理結算申報者,嗣後如發現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應檢附相關收據或證明文件,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更正申報,否則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將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欲變更一一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主體或改採列舉扣除額者,請務必於前揭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該申請期限遭稽徵機關否准,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八○○○○○三二一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