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捐贈運動員專戶 享抵稅福利

【時報-台北電】近期我國選手赴東京奧運參賽,國人也關注金牌國手「機加酒」品質。財政部指出,民眾贊助選手也能抵稅,只要透過體育署專案即可捐贈至運動員專戶,最多可抵減綜合所得總額20%稅負。另也可捐贈給體育署非指定專戶,無捐贈上限且全額抵稅。

為促進運動產業的發展並引進外部資源贊助運動選手,我國自2017年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同時依母法設置「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及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明定2019年起可用個人名義透過教育部體育署捐贈給指定運動員或非指定專戶。

不過,捐贈給指定運動員專戶涉及關係人贈與行為,因此我國也設置主管機關核准、排除親屬贈與、捐贈與抵稅上限等三大法規限制。官員指出,運動員必須先向教育部體育署提出培訓或參賽計畫且經核准,才能設置專戶接受捐贈,專戶款項也只能用在運動賽事的必要費用上,如教練費、器材、參賽報名費等項目。

另我國捐贈指定單一運動員專戶為排除選手二等親以內親屬捐贈,也就是運動員配偶、兄弟姊妹、父母、子女、曾祖父母、孫子女等血親或姻親關係,其捐贈都不能作列舉扣除額抵稅,將全部被視為贈與行為,贈與款項減除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免稅額後,餘額需課徵贈與稅10%~20%。

依照捐贈運動員辦法,指定單一運動員最多可捐贈20%綜合所得總額,同時也是抵稅額度上限,若選手二等親以外人士捐贈金額超過上限,超出部分也會被稅局視為贈與行為課稅。

舉例來說,民眾A在202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500萬元,若同年度捐贈100萬元給特定選手專戶,剛好為個人捐贈與抵稅上限100萬元(綜合所得總額500萬*20%)額度內,A報稅時可採用列舉扣除,抵減綜所總額100萬元,僅就剩下400萬元計稅。

官員也指出,若民眾捐贈「運動員未指定專戶」則捐贈給教育部體育署統籌運用,等於捐贈給政府,因此無捐贈上限且全額抵減綜合所得總額。(新聞來源: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