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修正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關務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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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放寬承攬業及船務代理業安全認證優質企業(AEO)之資格限制,明定AEO須配置經訓練合格之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以強化管理。

關務署表示,本次修法前,承攬業或船務代理業如近三年曾受主管機關依航業法或民用航空法處罰者,均不得向海關申請AEO資格認證,且認證通過之業者亦將喪失AEO資格。由於相關違章行為態樣及罰則種類繁多,如一律適用有違比例原則,因此修法僅就其受主管法規處罰之行為,涉及影響供應鏈安全之虞者,始列入不符資格要件,以避免不當限制業者AEO資格權益,並鼓勵更多業者向海關申請認證。

為加強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專業知能,本次修正另明定AEO應配置二名以上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負責供應鏈安全有關作業,且專責人員須經海關或其認可之機關(構)辦理優質企業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課程訓練合格,以持續精進管理措施。

關務署指出,我國優質企業達七百八十五家,AEO業者出口貨物至與臺灣簽署相互承認協議之國家如美國、新加坡、韓國、以色列、澳大利亞、日本及印度等,均享有與該國AEO業者同等的通關優惠,節省許多通關時間與成本。有意加入AEO之業者歡迎至該署「AEO專區」(http://aeo.cus-toms.gov.tw)進行瞭解,並就近向基隆關、臺北關、臺中關及高雄關洽詢申辦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