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當包租婆!鄰居嘴碎「是凶宅」嚇壞租客 真相傻眼

凶宅如何定義?有位房東表示,房客突要求退租,經詢問後才曉得,原來是鄰居告知房客,該處其實為「凶宅」,但她根本一頭霧水,感到超錯愕,網友則建議她這樣做。

鄰居喊「凶宅」嚇壞租客 房東喊委屈

原PO在臉書社團《房東互助會》發文,表示自己前段時間買了一間房用來出租,而最近好不容易找到房客並出租2個月,房客就突然以「住到凶宅」的名義要求退租,讓她丈二金剛摸不著頭緒,「連自己都不知道自己買的房是凶宅」。

原PO買房收租,卻遇上「凶宅」疑雲。(示意圖/pixabay)
原PO買房收租,卻遇上「凶宅」疑雲。(示意圖/pixabay)

而經過詢問後,原PO才得知原來是鄰居告知房客「原屋主父親在屋內自然過世多日後才被發現」。但事實上,原PO在買屋前,房仲、前屋主都沒有告知這件事情,令她不知道如何是好,一方面「擔心若退押金繼續招租,類似的問題又會發生」,二方面「想請原屋主寄存證信函給租戶、鄰居,用以證明此屋非凶宅,房客卻又堅決不透露鄰居是誰」。

房仲解釋自然死亡非凶宅。(示意圖/pixabay)
房仲解釋自然死亡非凶宅。(示意圖/pixabay)

有網友看到後就指出,因房客已經產生心理疙瘩,不讓他退租後續有可能會一直找碴,建議「退租並返還押金」,而對於造謠的鄰居,則應想辦法進行蒐證並提告毀謗罪。更有網友留言「跟房客講可以不扣違約金搬走,但條件是需要交代是哪一個鄰居造謠,否則直接認定為是房客不想被扣違約金捏造謊言」。

一名房仲網友則直言,台灣對於凶宅定義其實不明確,每個法官見解都是不同,應該讓房客負舉證責任,切莫因莫須有的因素讓自己疲於奔命,合約怎麼走就怎麼走。部分網友更勸諫「應要求賣方提供檢察官出具死亡證明書,上方一定有紀錄死因,若誤買凶宅也要提出民事賠償,才不會讓權益受損」。

凶宅如何認定? 達人說分明

房產達人《賣厝阿明》則解釋,內政部函釋定義中,凶宅為曾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但不包括自然死亡及意外死亡,不過若獨居老人壽終正寢經數月才被發現,仍可能因時間過長,在不動產交易上被視為凶宅,實務上需以法院見解為依歸,法官握有很大的裁量空間。

另外他也提到,房仲有調查凶宅之責任和義務,如前屋主、房仲未誠實告知,該屋有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買方可主張以民法第88條第2項、第354條第1項,嘗試解除契約或尋求賠償。

而事實上,不僅買賣房有告知凶宅義務,依據內政部2020年9月1日公布的租賃新制2.0內容,為保障租客權益,房東在租房時,也必須在「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中,勾選出租的房子,是否曾發生凶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情事,並盡到告知義務以利租客判斷。

(封面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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