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發現是「凶宅」求償273萬 未舉證「被鬼影響」敗訴

台中地院認為,陳女無法舉證受到「凶宅鬼魂」影響,判敗訴。(示意圖,資料照)
台中地院認為,陳女無法舉證受到「凶宅鬼魂」影響,判敗訴。(示意圖,資料照)

台中一名陳姓女子向蔡姓女子以910萬元購買一處房產,後來發現10年前曾有工人意外墜樓,送醫不治的事件,於是認為該住宅是凶宅,向蔡女要求返還價金273萬元,蔡女則說,她向前一個屋主購買時也沒被告知,台中地院認為,工人墜樓後死亡地點是醫院,且陳女無法舉證居住者心理、健康有沒有不適,也就是沒有受到「凶宅鬼魂」影響,判決蔡女不用返還273萬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台中一名陳姓女子去年5月透過房屋仲介公司,以910萬元向蔡女購買房屋,全部付清後,卻發現該房屋在10年前,曾有一名冷氣工人施工時跌落大樓中庭,送醫搶救後仍然不治身亡,陳女因此指蔡女未告知這起「非自然死亡」事件,明顯有故意不告知瑕疵,蔡女應該要返還273萬元。

蔡女表示,她在2016年向前屋主黃女買屋時,黃女也沒有告知有這起事件,她也不知情,所以當然沒辦法告知陳女,而且她買下屋子後,也在該處住了好幾年,完全沒有感受到不舒服,鄰居們也沒有談論有關工人墜樓的事情。

前屋主黃女也作證,2014年時她透過仲介公司買下該房,當時仲介也沒有說起這個死亡意外,而且她也不認為這是「凶宅」,因為事件已經發生10年,長期有人居住,也沒有再發生其他事故。

最後台中地方法院表示,根據台中檢警當時的驗屍紀錄,工人當時掉落中庭後,是在醫院內死亡,過世的地點不是在屋內,而且事故發生已經10年,也沒有具體情事能證明,此事有造成居住者心理上、健康上不適,也就是不能證明住戶有受到「鬼魂」影響,導致身心出狀況,所以難以客觀認定此房屋有瑕疵,判決陳女敗訴,蔡女不用返還27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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