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大麻判緩刑 綠卡華男抗遞解勝訴

一名11歲時與父母自中國移民來美、一直維持綠卡身分的華裔男子,前後兩次因攜帶及意圖出售大麻被捕並判緩刑,2016年回中國後返美,入境時被海關發現這兩次判刑信息,移民法庭因此欲將其遣返並吊銷綠卡。華男一路上訴至聯邦巡迴法院,最終勝訴,案件被發回重審。

陳明偉(Ming Wei Chen,音譯)11歲時被父母帶到美國,隨後獲得永久居民身分並維持至今。但2010年,年僅20歲的他在伊利諾州因攜帶超過10克的大麻被捕,隨後被判24個月「察看期」(Probation)。誰知僅過不到一年,他再度於伊州被捕,此次警察在其車上搜出462.8克待售的大麻,也再度被判24個月的「察看期」。

2016年,陳明偉在回中國後返美,於海關入境時,被入境處的移民官發現他前後兩次的定罪信息。移民官以此欲吊銷他的綠卡,並啟動遞解出境程序。陳明偉委託律師在移民法庭上指出,根據美國法典(U.S.C)第八篇第1229b(a)條規定,他作為超過五年的綠卡身分持有者,且在美國連續居住超過七年,除非被定罪為「惡性重罪」(aggravated felony),否則可取消遞解令。

陳明偉認為,自己此前兩次因大麻而被定罪不屬於「惡性重罪」。但移民法官及隨後上訴至的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均認為,他在伊州的大麻定罪屬於此,不具備取消遞解令的資格。案件一路上訴至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近日做出裁決,指出在移民案件中,「惡性重罪」包括「走私毒品犯罪」,但定義為「任何屬於聯邦毒品藥物管制法(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下的重罪(felony)」,因此需判斷在州法下的「重罪」是否同樣符合「聯邦毒品藥物管制法」所規定的重罪級別。按照伊州法律屬於「重罪」的大麻定罪,在「聯邦毒品藥物管制法」下僅為輕罪(misdemeanor),因此不符合移民法對綠卡持有者犯「惡性重罪」的遞解前提。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因此裁定陳明偉勝訴,案件發回重審,由BIA再度決定是否取消他的遞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