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提醒]『折合桌』、『可攜式雷射指示器』、『汽車用輪胎』應填寫商品檢驗字號BSMI欄位
親愛的賣家您好:
📣📣經濟部標準局近期[重點查核]應施檢驗商品項目為:折合桌、可攜式雷射指示器、汽車用輪胎。
請配合填寫商品檢驗字號BSMI欄位
1.『折合桌』:包含折合桌、摺合桌、折疊桌、摺疊桌、拜拜桌、麻將桌。排除:蛋捲桌、會議桌。
判定原則:限檢驗垂直交叉折合式支架且使用高度60公分以上者
2. 『可攜式雷射指示器』:包含雷射指示器、雷射筆、簡報筆、簡報器、觀星、鐳射、激光筆、雷射、綠光筆、紅光雷射、會議筆、Laser、激光炮、高功率雷射筆、高能量雷射筆。
3. 『汽車用輪胎』: 請注意:如宣稱“賽車胎“,但可裝一般車用輪胎,仍屬應施檢驗品目範圍;如製造日期超過六年之汽車用輪胎陳列販售者,核判不符合規定。
請確保您的賣場刊登符合相關規定,如有刊登違法商品或違反法令之行為,除違法商品將被下架外,也可能導致帳號被限制使用,及負擔違反相關法令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商品檢驗標識(BSMI)範例如下:
【左圖】廠商印製證號,第一碼為(依商品類別分別為T,M,Q,R,D)+數字碼。例如:R30001、R30003 (此為標準局網站範例請勿套用);請參考查詢頁;
【右圖】標準局印製證號,請輸入JC1加上1052790;請參考查詢頁
👩✈️🚔參考法條:
⛔️陳列或銷售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可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請參考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第60條之2規定。
⛔️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或非應施檢驗商品,如意圖欺騙他人而印有、貼附或註明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標識,將觸犯刑法第255條虛偽標記及販賣該商品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敬請賣家留意及配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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