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提醒]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轉知「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新能效基準將於113年7月1日生效實施

親愛的賣家您好:

「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新能效基準將於113年7月1日生效實施,如賣家有出售市售螢光燈泡需符合能源管理法相關規定。

說明:

―、因應 2050淨零碳排國際趨勢,及考量環保與節能需求,經濟部能源署前於111年9月26日公告新訂「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並自113年7月1日生效實施,除期望提升產品能效基準外,亦引導廠商逐步轉型LED開發技術。

二、依「能源管理法」第14條規定,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設備或器具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不符合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 未依規定標示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

三、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將受能源署委託執行產品能源效率市場檢查工作,自生效日起(113年7月1日),若查獲不符合規定情事,將報請能源署依「能源管理法」第21條或第24條辦理。

📌「能源管理法」第21條:未依規定申申報使用能源資料、未依規定標示能源耗用量及效率或申報不實等情形,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能源管理法」第24條:超過能源使用數量或未符合能源種類及效率等情形,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新能效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113年7月1日生效)

一、 本公告之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4125 規定,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二、 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之發光效率應依 CNS 14125 相關規定試驗,發光效率實測值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標示值與實測值不得低於附表所列基準值,且實測值應在產品標示值之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 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應於本體或最小包裝上標示額定發光效率

四、 中央主管機關於實施能源效率檢查時,得每年辦理抽測;抽測產品型號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將抽測產品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

前項抽測測試結果未符合第二點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廠商辦理複測;複測數量應為該產品相同機型抽測數量之二倍,複測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

廠商未辦理抽測、複測或複測結果未全數符合規定者, 應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敬請賣家留意及配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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