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鐵軌險遭撞 法官判無罪:「火車不會因此受損」

走鐵軌險遭撞 法官判無罪:「火車不會因此受損」

走鐵軌被火車擦撞奇蹟似的只受到擦傷,但檢警認為新竹這名官姓男子走鐵軌已造成火車往來危險,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將官姓男子起訴。不過法官審理後,即便官姓男子故意以肉身去撞火車,火車也不會受損,更不會出軌,何況是火車去撞官姓男子。法官最後認定官姓男子行為不構成公共危險罪名,判處被告無罪。(彭清仁報導)

起訴書中指出,被告官姓男子今年二月廿三日上午,在新竹縣湖口鄉北湖車站至湖口車站間沿鐵路鐵軌行走,本應注意行人不得在鐵路路線內非供民眾通行處所行走,依當時陰天和白天有自然光等狀況下,官姓男子竟疏忽並未注意,無視火車往來危險而仍在鐵軌行走,結果南下區間車通過,列車司機發現後鳴笛緊急煞車,但仍擦撞官姓男子,導致列車停駛,造成延誤十多分鐘,致生火車往來危險,依公共危險罪嫌將被告起訴。

不過被告在法院庭訊時供稱,是去找住在鐵軌附近的同學,也忘記當時為何會在軌道旁行走。被告送醫時發現下背、骨盆、左右側足部挫傷及多處擦傷。法官調查指出,當時列車司機以為應該是撞到動物,而且動物跑掉了,列車沒有損壞,只是發現「軌道路線旁」有異物,而非發現有人行走在「鐵軌上」,且區間車外觀無異物殘留,列車亦未受損。法官認為被告固有行走於軌道旁行為,但鐵路局也認為,區間車如行人走在軌道上因剎車不及而撞上,也不會翻覆或出軌,也不致於損壞火車或使火車傾覆、破壞,更未造成往來危險。法官最後判處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