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店員偷蛋吃 減刑遭判3月

中國時報【袁庭堯╱高雄報導】

方姓女子在連鎖超市任職店員,涉嫌於上班時間偷吃架上2顆茶葉蛋,被店長抓包提告。檢察官依業務侵占罪提起公訴,該罪為6月以上、5年以下刑期,法官雖認為偷吃蛋沒必要判那麼重,但減刑後仍判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判決指出,方女於2018年7月時,兩度偷取架上每顆售價9元的茶葉蛋,並躲在櫃台後方食用。店長發現茶葉蛋數量有異,調閱監視器後質問方女為何偷吃蛋,方女辯稱「客人反應蛋太鹹」才親自食用確認,還堅稱有付錢給同事。同事事後作證指方女根本沒付錢,店長於是一狀告上法院。

檢方認為,方女若對顧客意見有疑慮,大可直接在櫃台前試吃,不應躲起來偷偷食用,事發至今仍矢口否認犯行,也拒絕賠償商家損失,依業務侵占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刑期,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之罰則。

但法官認為,方女2次偷吃每顆價值18元的茶葉蛋雖然的確犯法,但是「情輕法重」,於是引用刑法第59條酌情減刑。最後考量方女正值青壯年,也無前科紀錄,經濟狀況貧寒且領有重大傷病卡,判2罪各3個月,合併應執行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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