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房仲「簽專約」13天她卻反悔!法院判決:要賠
基隆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房屋買賣違約案件。原告為房仲公司,被告李女於今年3月5日與該公司簽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委託銷售位於基隆市的房地。然而,僅僅13天後的3月18日,李女即以存證信函通知房仲公司,表示該房地為借名登記,她無權轉讓,因此要求終止契約。
房仲公司隨後回覆李女,若違反契約,需給付違約金。但李女置之不理,並於5月25日將房地出售給第三人。房仲公司認為李女違約,應給付委託銷售總價730萬元的4%作為違約金,即29萬2000元,因此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房仲公司提出以委託銷售價格作為違約金計算依據於法無據,應以實際成交價格650萬元為計算基礎。儘管李女確實違約,但房仲公司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因李女違約行為而實際受有29萬2000元的損害。
此外,法官指出,李女簽約後僅13天即通知終止契約,房仲公司無須再進行帶看屋、協調稅費、斡旋付款條件、簽約、貸款事宜、交屋過戶、點交等事宜,減少了人事等開銷,相較已銷售成功的案例,付出的成本尚屬輕微。
法官進一步表示,若仲介成功,房仲公司最多僅可請求給付實際成交價的4%,但依照契約約定,違約處罰卻能取得實際成交價的4%,顯有失衡。依民法第252條,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的數額。
綜合考量房仲公司僅刊登房地出售的廣告,以及所受損害、付出成本等因素,法官認為違約金應酌減為實際成交價格650萬元的1%,即6萬5000元。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