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跟騷法"三讀! 8騷擾樣態.最重判5年

台北市 / 林立庭 黃建熒 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列出8種行為,包括監視觀察、尾隨接近等等,警方就可以視為犯罪,民眾也可以申請保護令,被認訂是跟蹤騷擾,可以處1年以下,帶了危險物品,最重處5年。不過拼圖夠不夠完整,婦女團體認為,保護令申請發放嚴苛,至少要跟蹤騷擾2次才能申請,還有進步的空間。

黃姓兇嫌,長期跟蹤騷擾曾姓女死者,最後遭擄走殺害棄屍,死者生前報案卻無疾而終,這條命換來了跟蹤騷擾防制法,在19號三讀過關,律師劉韋廷說:「對於全民來講,仍然是有利的法律,主要原因過往只有2個法律,可以針對跟蹤騷擾行為來做處理,第一個社會秩序維護法,但因為他的處罰只有3千元以下罰鍰,是非常輕微的,第二個是我們家庭暴力防治法,但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是針對有情感因素的人。」

像這樣的行為,未來警方就可以視為犯罪,民眾也可以申請保護令,內政部也明訂8大類行為,像是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讓人心生畏懼,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被認訂是跟蹤騷擾,可以處1年以下,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最重5年。

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王珮玲說:「保護令目前就卡一個關卡,就是我剛剛講的第2次(騷擾)才能夠去申請,我們覺得這樣子的一個規範,事實上是沒有辦法符合實際狀況的需求。」隨著跟騷法通過,婦女團體也擔心存在,不少灰色地帶,就看未來有沒有機會讓保障的拼圖更加完整。

原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