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家遭詐騙 財政部擬議列投資損失

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 未來身家遭詐騙,可列為投資損失抵減稅負?財長蘇建榮昨(7)日承諾,將在1個月內檢討確定詐欺事實受害人,評估其受損金額能否列為綜合所得稅的投資損失。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於7日財委會指出,日前有民眾受刑事法院認證的龐氏騙局詐欺,身家財產都賠上,只拿到數個月的假投資「利息」,結果財政部仍要求將投資利息收入列入綜所稅總額計稅,並認為受害人有逃漏稅疑慮。 江質疑,刑事法院已判決被害人是被詐欺,且被害人在財產上既無所得,又有財產損失事實,財政部卻落井下石進行「利得課稅」,甚至認定屬「逃漏稅」而加以處罰,造成第二次加害。 另外,受詐欺的「減免」,自然人與法人有所不同,江永昌指出,法人可在財報認列詐騙損失,財政部只要檢視有會計師簽證就可予以認列損失扣除,但自然人被騙還被視為逃漏稅,「豈不是變相鼓勵民眾去設人頭公司?」 按照所得稅法第112條,雖然民眾有漏稅就得連補帶罰,裁罰倍數為3倍漏稅額以下,但江永昌強調,行政罰法第7條也訂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則不予處罰,但民眾受詐欺當然是非故意或過失,因此不應受財政部裁罰補稅。 對此,財政部賦稅署長李慶華回應,如果是刑事判決確定之案例且真的並無所得,國稅局在通案考量上會予以減除,但個案有可能是受害者去打官司,獲得償還金後,該筆償還金按民法多為優先償還利息,因此有可能被列為利息所得。但李與財長承諾,將在1個月內研討因詐騙的投資損失納入列舉扣除的可能性。 官員預測,若後續討論確定要列投資損失,財政部將優先從法院已定讞者為主,否則這項法規反成為漏洞,助長民眾以冒名的詐騙人,讓單一自然人獲得鉅額投資損失減除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