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里程碑!台鐵公司化條例立院三讀 設安全管理會、基金處理債務

轉型里程碑!台鐵公司化條例立院三讀 設安全管理會、基金處理債務【圖 / 菱傳媒】
轉型里程碑!台鐵公司化條例立院三讀 設安全管理會、基金處理債務【圖 / 菱傳媒】

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台鐵公司化設置條例,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前右7)等人拿著支持台鐵轉型的標語看板在議場合影。中央社

(菱傳媒/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27日)三讀通過《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台鐵將轉型為公司,下設董監事及安全管理委員會,而為健全財務,交通部將設立基金處理既存短期債務,現職人員則轉調台鐵公司維持勞動條件,不得因公司化而裁員。

對於台鐵公司化完成立法程序,交通部長王國材表示,希望透過台鐵組織改革,賦予公司自主及經營彈性,重新定位組織體制及架構,加入安全意識的元素,也為長期所背負龐大債務,找尋合理解決方案,並確保改制過程中員工權益保障,為135年臺鐵重新打造有利的經營環境,也期待開創台鐵安全、營運新文化。

立院今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交通部為經營鐵路,設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企業化經營發展健全國營鐵路事業。台鐵公司業務範圍為經營鐵路客貨運輸,鐵路法規定的相關附屬事業,投資、轉投資或經營鐵路相關的業務,以及其他經交通部核准或委託的業務。

條文也明定,台鐵公司應設董事會,設置11至15名董事,另置監察人3到5人,董事中應有1/3是鐵道、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等專家學者,且董事至少應有1/5席次由台鐵工會推派的代表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各該總人數1/3。董事會下設置安全管理委員會,組成由董事會訂定,並置總經理1人,需具有交通運輸或經營管理實務經驗的專業背景。

在財務部分,三讀條文載明,台鐵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其營業所需資產由政府以作價投資、贈與、補助、出租、設定地上權及無償等方式提供。此外,政府應移撥台鐵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經管的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台鐵既存的短期債務,短期債務衍生利息由交通部編列預算補助基金。

現職人員勞工權益保障方面,新法明定,除具有交通事業人員或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得由交通部依個人意願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其餘人員均轉調台鐵公司,不得因公司成立裁員。而轉調台鐵公司的人員,除自願離職者,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及勞動條件應維持。若在台鐵公司成立日起6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最高加發7個月薪給總額的慰助金。

另外,新法也明定,台鐵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的建設、重置,及營業與維修車輛的購置,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台鐵公司土地及房屋供鐵路運輸及宿舍使用者,免納地價稅及房屋稅。而為活化資產,台鐵公司為辦理鐵路客貨運輸及附屬事業,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得報請交通部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或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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