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發展權移轉 內政部:衝擊地方自治

關於立法委員提案增訂國土計畫法第卅二條之一,要求劃入農業發展地區應由內政部編列預算給予補償,並訂定「農地發展權移轉」制度相關子法,內政部昨(廿九)日再次強調,如依雲林縣政府構想,推動所謂農地發展權,根據美國、歐洲經驗,農地將永遠只能作為農業使用,反而限制農民權益與農業發展。

此外,要求無農地之縣市應向農業縣市購買發展權,除涉及地方自治權限外,恐將獨厚特定仲介或開發業者,因此相關制度設計仍應審慎評估。

內政部指出,國土計畫法機制設計原本就以兼顧農業發展、國土保育及民眾權益為目標,依國土計畫法劃設的農業發展地區,既未改變農業生產現況,更可興建農舍及從事農業產、製、儲、銷、休閒農業等使用,並且視實際需要由縣政府依法定程序,變更為適當的功能分區,沒有增加限制或造成財產損失,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規定。

內政部說明,「農地發展權移轉」涉及農地發展權價值的計算、移轉的範圍(同一縣市或跨縣市),以及移轉機制建立等議題,仍需審慎研議,貿然入法將徒使土地掮客或中介商趁機低價大量收購農地,圖取農地發展權移轉的潛在利益,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無法真正受益,也將對於政府財政、土地管理、交易秩序等產生嚴重衝擊,不利於追求國家永續發展。

貿然實施「農地發展權移轉」,將使農地永遠只能作農地無法改變;目前的容積移轉均限制在同一主要計畫或縣市,跨縣市實施將涉及地方自治權限及不同縣市農地定價問題。

內政部期盼立法院及地方政府支持國土計畫如期全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