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勝訴 法院撤銷酸洗工廠環評許可

農民勝訴 法院撤銷酸洗工廠環評許可

高雄市政府核准在路竹區「新園農場」設立「震南鐵線工廠」,工廠周邊全是農田,下游則是養殖專區,當地農民抗議工廠排放酸洗廢水,農田漁塭都會受到污染,但環評委員會卻認為不會對環境帶來重大影響。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昨天(22日)下午做成判決,撤銷環評許可,農民勝訴。

(林憲源報導)

高市府核准「震南鐵線工廠」設在路竹的優良農地中間,阿蓮區和路竹區的農民組成自救會,歷經兩年抗議並提起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2日做成判決,撤銷環評許可,農民勝訴。

震南鐵線工廠在2015年11月動土,當地農民漁民抬棺抗議,因為鐵工廠的酸洗廢水將來污染農田魚塭,當地居民的生活生計都會遭到迫害。

高市府聘請的環評委員在會議時要求鐵線工廠必須將九成的酸洗廢水回收,並且就此認定工廠廢水不會帶來環境衝擊,通過環評。當地居民認為環評決議不合法,組成新園農場自救會訴願,訴願不成,提起行政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2日判決:

「一、本件被告環評委員會係以參加人震南公司於未來施工及營運階段時,若能確實履行委員會所提各項污染物對環境影響預防及減輕之措施暨營運後之廢污水處理回收率達90%以上之負擔後,已無環評法第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故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等情,進而作成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之決議。

二、本院合議庭認為,被告環評委員會就本件開發案所為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之判斷,其針對震南公司所檢具環說書預測評估系爭開發案之廢污水處理之情形,如:就各種線材皮膜表面酸洗製程之廢水產生氯鹽,其處理前、後之排放量及濃度為何?是否符合質量守恆定律?及如何將氯鹽濃度去除至ND(< 1mg/L)之客觀科學數值等,係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及不完全之資訊所致;且在未審查確認震南公司所規劃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是否具有可以達成該回收水重複回收再利用達90%以上之可能性存在之前,即以「本案於營運後之廢污水處理回收率須達90%以上」作為其附款,取代「開發行為是否對環境無重大影響之虞」許可要件之審查。是被告環評委員會對震南公司之系爭開發案,逕認定其酸洗製程之廢污水處理,對於下游引用二仁溪灌溉之漁塭及農田,並無重大不利影響之虞,而以上開之附加附款方式,取代「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之審查,則被告所作成之有條件通過系爭開發案環評審查之原處分,自有未合。

三、綜上,被告對震南公司之系爭開發案作成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之原處分,並非適法,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則原告李耀慶、劉瑞慶2人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圖: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