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確定收回國有」 憲法法庭判決結果:合憲

當初反消滅水利會全國自救會會長黃金春等人,前往司法院遞狀對農田水利法聲請釋憲。   圖:黃金春提供(資料照)
當初反消滅水利會全國自救會會長黃金春等人,前往司法院遞狀對農田水利法聲請釋憲。 圖:黃金春提供(資料照)

[新頭殼newtalk] 2020年農田水利法通過,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國民黨籍立委費鴻泰等38人針對農田水利法部分條文聲請解釋。憲法法庭今天(12日)做出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宣告合憲。

台灣農田水利事業迄今有3百多年歷史,現代法制化的農田水利會是從日治時期,農田水利法通過,農田水利會改制成公務機關。

立法院在2020年7月三讀通過農田水利法,並於同年10月1日施行,把各縣市共17個農田水利會收回國有,納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申請釋憲的38位在野黨立委認為,農田水利法部分條文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憲法第14條、第15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規定疑義,去年3月間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他們主張,在組織設備及土地都是農民自己出資建設,政府沒有出過一毛錢,以前是「內行領導內行」,知道水源能灌溉到哪裡,當地有多少田,需要多少水量,但組織改造成公務機關後,成為「外行領導內行」,並且「官僚」,連水要如何分配都不知道,還想要隨意擴大。

憲法法庭判決,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依前條第1項規定設置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且不生侵害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問題。

憲法法庭判決,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原屬農田水利會之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管理機關由主管機關指定所屬機關為之。不生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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