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5年住診所安胎 可請勞保給付

勞動部今天表示,若近五年至診所安胎的勞工,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申請勞保的傷病給付,但行政救濟已定讞者則不得重新申請。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長石發基今天指出,六月十四日已作出函示,放寬勞保被保險人因安胎在婦產科診所住院治療者,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申請勞保的普通傷病給付。 石發基表示,過去僅有在醫院安胎住院者可申請傷病給付,但醫療法有規定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產科病床,留置孕婦或產婦進行必要的照護。 石發基說,而且勞保普通傷病給付的主要目的,在補償被保險人住院醫療期間因無法從事工作所導致的經濟損失,因此認為即使在診所安胎者,也可申請傷病給付。 石發基也指出,由於「勞工保險條例」有規定,被保險人五年內具有請求權,因此近五年至診所安胎的勞工,且未採取行政救濟定讞者,都可以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根據勞工保險局統計,今年一五至月共有廿幾件案例。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從勞工住院第四天起可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其給付標準為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的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半數,從住院不能工作第四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 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年資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前後合計共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