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不合法害民拆屋還地 判屏院國賠458萬確定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7日電)屏東地院將鄭女土地拍賣給潘女,遭鄭女指控支付命令送達不合法、拍賣無效,潘女因而拆屋還地另請求國賠。高雄高分院認屏院有過失應賠潘女458萬餘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依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書記載,潘女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主張,台糖公司以鄭姓女子積欠土地使用補償費為由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屏院將支付命令郵寄至鄭女位於屏東縣的戶籍地但無人收受,進而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潘女指出,台糖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屏院即查封鄭女土地拍賣,她因而於民國98年間以新台幣282萬元得標,於土地上興建房屋及設置冷凍設備。

潘女表示,鄭女事後以實際住居所非位於戶籍地、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而無法行使異議權等理由,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勝訴確定,她因而雇工拆除地上物後還地;潘女認為屏院過失導致送達不合法、拍賣無效,請求賠償。

一審判潘女勝訴,屏院應賠償678萬餘元;案經潘女、屏院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屏院主張,陳報債務人住居所是債權人的義務,不是法院的職權,核發支付命令並無過失。

二審指出,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攸關債務人權利,更影響信賴法院執行程序參加應買而拍定的第三人,法院人員對支付命令合法送達與否的審查,自應依職權為相當調查,並負較高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二審認為,台糖聲請支付命令的資料中,載明鄭女除屏東縣某鎮戶籍地,另有屏東市住址,若法院人員兩個地址同時寄送支付命令,即可讓鄭女對其權利義務重大事項有知悉機會。

二審認定屏院公務員的過失與潘女拆屋還地所受的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賠償責任,重新計算後判屏院應賠償潘女房屋建造費、拆除費用等共458萬餘元。

案經屏院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亨山)11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