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軟體糾紛有法管 定型化契約5大新規定

記者 范詩敏 報導

日前消基會對臉書發出聲明,讓即時通訊軟體消費糾紛浮出檯面。行政院消保處近期也通過「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依法規定業者必須完整揭露客服聯繫等相關訊息,並主動積極保護使用者帳號、維護系統安全,還給消費者安全無慮的使用環境。

即時通訊軟體帳號遭冒用、停權、付費購買貼圖,消失等問題層出不窮。為了維護消費費者權益,經濟部已研擬「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並經行政院院消費者保護會召開會議討論通過,待經濟部完成法定程序,即可公告實施。

新法規有5大重點,第一,關於消費資訊揭露,業者理應提供可供聯絡的名稱、方式、契約與服務內容、終止契約或停止服務事由、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等相關資訊;第二,若是使用者帳號遭冒用,業者應主動通知並停用,在更換密碼後才能回復使用,消費者主動刪除帳號時,應提供警示機制;消費者因終端設備更換或被不法入侵導致帳號遭刪除,得請業者協助回復帳號、預付款或付費購買的加值服務商品。

第三,業者須維護系統安全,防止不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使用者使用紀錄或個人資料;發現系統遭不法入侵或破壞,要採取合理措施盡速回復,賠償消費者損害。維護軟硬體而暫停服務時,除不可抗力或緊急事由外,應於7日前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或推播等方式通知消費者。

第四,業者不得單方變更契約或服務內容、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及預先免除應負擔賠償責任,不得約定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或拋棄、限制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第五,不得約定消費者預先拋棄或限制行使個人資料相關權利,也不得約定額外利用消費者個人資料。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使用即時通訊軟體服務時,要瞭解自身的相關權益,像是帳號因故遭刪除時,不僅可要求帳號,預付款或購買的商品或服務也能要求返還。而業者不得不當蒐集、利用消費者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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