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

財政部修正「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條文。本次修正通關網路系統效率性需求規定,另配合規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規費收費基準定期檢討,依檢討結果修正費用標準。

為使通關網路業者之電腦網路系統處理效率得與時俱進並契合通關實務,以及衡酌通關業務成長趨勢,本次修正提高通關網路業者電腦網路系統一年應能有效處理報單份數及每日尖峰時刻每小時處理訊息數,修正條文第六條。

本次修正提高申請經營通關網路或重新換發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費、測試驗證費及證照費之費用標準,以反映辦理成本,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依第五條規定申請經營通關網路或依第九條規定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應先繳納審查費、測試驗證費及證照費;其費用標準:審查費每件六萬四千元;測試驗證費每件二萬九千元;證照費每件三千元。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三款之證照費調整,修正依第十條規定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或因執照污損、滅失、遺失等原因申請補發證照之費用,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二:依第十條規定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或因執照污損、滅失、遺失等原因申請補發者,應先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按第六條,財政部對於經營通關網路之申請,得設置審查委員會予以審查,合於規定且無妨礙海關或單一窗口系統方便性、經濟性、績效性之虞者,發給籌設同意書。網路系統均能符合通關自動化需求事項:

(一)完整性需求:應能配合海關整體通關作業流程,提供系統整合性之連線服務;應能傳送與接收除海關委託特定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外已公告之所有訊息;並應與其他通關網路業者網路互連,以相互支援達到全程服務之功能。

(二)效率性需求:為確保合理可接受之處理效率,電腦網路系統應能有效處理一年至少二千五百萬份以上報單及每日尖峰時刻每小時處理二萬個以上訊息。於正常情形下,連線用戶端與通關網路間資料收送,應於三分鐘內取得確認。

(三)可靠性需求:除應保證通關資料之正確外,為確保通訊網路及電腦系統具穩定作業環境,應有異地備援設備,並具有完善之回復及備援措施,遇重大災害時,應於三小時內於異地提供服務。

(四)使用性需求:應能提供系統全年無休每日二十四小時不停機服務,遇有電腦系統故障,應於三十分鐘內排除。

(五)安全性需求:為確保通關資料之安全,資訊安全管理系統應符合申請時之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並建置資通安全管理中心且通過國家資通安全防護管理中心資安事件資料交換連通測試驗證。

(六)存證功能需求:電腦系統應具有存證功能,並提供調閱之服務。

(七)服務品質需求:應具有提供全年每日二十四小時通關自動化連線之相關諮詢服務能力。

(八)連線作業規範配合性需求:電腦通訊網路系統之各種連線作業規範及規格,應能配合海關要求,並能與單一窗口連線。

(九)其他經財政部特別指定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