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霄前鎮長陳漢志貪107萬遭判5年!又捲入「13件工程索賄案」慘被起訴

記者林意筑/苗栗報導

前通霄鎮長陳漢志又捲入13件收回扣案。(圖/翻攝畫面)
前通霄鎮長陳漢志又捲入13件收回扣案。(圖/翻攝畫面)

▲前通霄鎮長陳漢志又捲入13件收回扣案。(圖/翻攝畫面)

苗栗縣前通霄鎮長陳漢志因涉嫌貪污索賄,向廠商討回扣107萬元,今年8月遭二審判決5年有期徒刑。不料他又與時任機要秘書、時任鎮務顧問及林姓廠商合謀,又捲入13件收回扣案,苗栗地檢署今(9)偵查終結,依貪污罪起訴陳漢志等4人,其餘5名廠商因涉犯交付賄賂、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

起訴書指出,陳漢志在民國107、108年時擔任通霄鎮鎮長,期間涉嫌透過時任黃姓鎮務顧問、時任陳姓機要秘書,就「108年度治山防災、坑溝、零星改善工程及上級核定治山防防災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等13件採購標案中,在投標前後向廠商索討得標金額10%至15%的賄款,犯罪所得超過百萬元。

苗栗地檢指出,陳漢志還在「苗栗縣通霄鎮公所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公開標租案」中,在投標期間向廠商收取107萬元的賄款。

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陳漢志違反《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一審時陳漢志被依貪污二罪分別判刑7年6月、8年、褫奪公權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不過二審時審結宣判直接砍半,因向賀喜公司索賄部分,改判無罪,另一貪汙犯行改判5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審酌陳漢志坦承犯行,且主動繳回107萬元等,最終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及沒收犯罪所得10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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