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繼承房地合一稅減輕 未確定案件可適用

記者古可絜/臺北報導

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依房地合一稅制計算下列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利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保障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權益。財政部賦稅署今表示,已發生但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說明,個人因繼承而取得的房地,可能具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將該房地出售,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因此「所得稅」規定繼承人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得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

倪麗心指出,由於房地若連續發生2次以上繼承而移轉所有權者,同樣具有前述情形,且對各次繼承人而言,其取得時點及原因具有非人為所能操控的特性,因此放寬將各次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均納入併計範圍,以利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

舉例說明,102年1月甲君的爺爺買入A房地,111年1月爺爺身故,由甲君的爸爸繼承,未料爸爸於112年1月身故,由甲君繼承A房地並於同年11月出售。依據最新規定,甲君持有A房地期間得併計爺爺及爸爸的持有期間,合計超過10年,適用稅率為15%。

另外,若甲君、爸爸及爺爺持有A房地時都是自住使用(即所有權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過該自住優惠,甲君出售A房地還可以適用自住優惠,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10%稅率。

倪麗心進一步說明,因此令有利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對於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