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專欄/小記】中職規章還在草創修正

王鏡銘。(資料照,李尚軒/攝)
王鏡銘。(資料照,李尚軒/攝)

中華職棒打了31年,還在草創時代,規章條文隨時可以變動詮釋,成為鬧劇一場。

11月20號自由球員申請截止,統一獅隊陳鏞基、王鏡銘、傅于剛宣告FA權利,有媒體發現,聯盟規章有「任何球團」不能簽回2名以上自由球員的規定。

中職規章原條文為,「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在8名(含)以下者,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2名以上之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締造契約。」

這個「文字陷阱」有沒有包含母隊?聯盟第一時間解釋,「不包括」,沒想過一個禮拜後,突然又認定母隊也是「任何球隊」。

依照最新解釋,獅隊3位自由球員,勢必有一人無法回歸,但峰迴路轉的劇情再度展開,王鏡銘撤回宣告FA申請,「自由」沒幾天、回到原點。

聯盟規章關於自由球員部分,沒有撤回申請規定,也沒有表明無法撤回,成為「灰色地帶」,這是在制訂規章當時沒有想到的部分。

不管是「任何球隊」的定義,還是自由球員的規定、撤回,條文怎麼解讀,隨著情況不同而變化,這實在不是一個已經發展31年的職棒聯盟,應該發生的事情。

今年球季中的本壘攻防條文,是滾動式修正,沒想到在季後的自由球員,再度出現滾動式解釋,球隊、球員都是受害者。

自由球員可以隨時變化,若有人在味全龍隊完成擴編選秀後,再撤回申請,就會成為變相的躲避漏洞,對新球隊來說,完全不公平。

儘管聯盟在24日事發後致歉,也緊急宣布25日下午5點前可以撤回申請,但對聯盟的傷害,已經造成。

條文是死的,可以與時俱進增修,但要盡可能到位,不該是事情發生後、隨機重新解釋文字,當時制訂條文不夠嚴謹,才會發生現在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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