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彩條例三讀 銷管費採雙軌制

立院三讀運彩條例 實體、線上通路銷管費雙軌制(本報資料照)
立院三讀運彩條例 實體、線上通路銷管費雙軌制(本報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案,有鑒於運動彩券除實體銷售外,也可依電話、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銷售成本不同,銷管費用應採取雙軌制,三讀條文規定實體銷售的銷管費用不得逾運彩金額12%,電話、網路銷售則不得逾10%。

運動彩券銷管費用包括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活動費用。

由於實體與電話、網路等通訊設 月備銷售成本不同,立委提案採取雙軌制區別計算。三讀條文明定,實體銷售銷管費用不得超過運彩金額12%;電話、網路等通訊設備銷售,銷管費用不得超過運彩金額10%。

此外,三讀條文也要求經手彩券銷售業者嚴格謹守保護中獎人個資,因職務或業務而知悉運彩中獎人姓名、地址等個資者,若沒有嚴守祕密,加重處罰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也指出,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辦理運動彩券經銷商的遴選,應以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並通過發行機構舉辦的評定者,或於運動彩券發行期間曾為運動彩券經銷商為限。為切合現行運動彩券實務運作,經銷商得在發行機構資訊系統下,參與招募會員。

此外,民進黨立委林宜瑾、張廖萬堅等人昨聯合舉行公聽會,邀產、官、學探討開放第2家運彩經營機構的可行性。林宜瑾強調,盼藉此廣納各界意見,也盼多家經營把餅做大,挹注更多運動發展基金,現行運彩發行條例並沒有限制發行機構只能有1家,但現狀僅開放1家機構經營,所提供的賽事項目、遊戲玩法較為有限,不利於擴大市場規模。

張廖萬堅表示,全世界發行運彩的國家有近百個,84%是採自由開放經營,回歸市場機制,即使是政府特許,也會遴選2家以上的合格廠商經營,主要是考量多元競爭下,才有良好的市場機制。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說,運彩從2008年5月至2022年4月累計銷售金額達3823億,挹注運動發展基金454.7億;國外公辦民營運彩多採單一發行機構,台灣市場規模有限,不宜多家競爭,是否開放多家經營仍需審慎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