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產條例》修正案三讀加重刑責 簽賭妨害運動賽事公平最重關7年

立院三讀通過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之3,如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到3千萬元以下罰金。(圖:立法院國會頻道)
立院三讀通過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之3,如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到3千萬元以下罰金。(圖:立法院國會頻道)

中華隊在世界12強棒球賽奪冠後,「館長」陳之漢自曝曾經涉足「球版」(地下簽賭)惹議,立委為了防杜簽賭再次重創國內運動產業,展開修法,對意圖藉簽賭牟利者加重刑責。今天(13日)在朝野都無異議下,通過《運動產發條例》第7條條文修正案。

朝野立委經協商取得共識,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之3,如果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到3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台幣2千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或3人以上共同犯第2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台幣2千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也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制定並推動「防治運動賭博」政策,輔導職業與業餘運動員團體,建立防治運動賭博之信託基金機制並辦理法治教育。

由於目前涉及賭博者只能以《刑法》「賭博罪」論處,恐怕會導致不肖人士接觸球員遊說的風險,三讀條文也明定:運動競技賽事範圍,包括職業運動聯盟舉辦的職業運動賽事、特定體育團體舉辦的企業聯賽、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和運動產業發展有關的重要運動競技賽事。

此外,針對運動員籌組工會,三讀條文則增訂:為健全職業與業餘運動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前項運動員工會或團體之輔導、獎勵、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張柏仲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