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修法加重 學者:應定義更明確

鄧玉瑩

行政院提出修法將過失致死罪情節重大者提高刑度,立委們進行討論(翻攝網路)
行政院提出修法將過失致死罪情節重大者提高刑度,立委們進行討論(翻攝網路)

【台灣醒報記者鄧玉瑩台北報導】針對多起重大公安事件,行政院提出修法將過失致死罪情節重大者提高到10年刑度,立委們雖一致肯定,但認為所謂「情節重大」定義不確、模糊,要求再行審酌。學者認為可以加註解釋,調整構成要件,避免過大解釋,殃及過失輕微但有重大傷害者。

行政院修正版本

2015年間「八仙塵爆」造成15人死亡;2016年台南維冠大樓倒塌,造成115人死亡;今年普悠瑪及太魯閣事件,共造成49人死亡。這些傷亡慘重的案件,相關涉案人最高刑度卻只有5年。如此情重法輕又背離人民感情的法律制度,遭各界批判,法務部日前提出修法草案,將過失致死罪分成普通過失致死罪和「情節重大」過死致死罪兩種。

其中普通過失致死罪維持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過死致死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死亡人數在3人以上,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刑10年,可望作為警惕。

情節重大不明確

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5日就此邀集立委、學者專家、政府官員舉辦公聽會,進行討論。立委們對此修正版本雖一致肯定,但認為所謂「情節重大」定義不確,要求再行審酌。

立委江永昌指出,到底甚麼是「應注意義務」?普悠瑪事件不只是個人問題,台鐵制度、得標商和製造商都沒有罪責嗎?蔣萬安則說,他在2019年間就提出過失致死應該提高刑度的建議,這次終於看到修正版本,但所謂情節重大,又不明確,希望增訂條文要更細緻,讓法官審判時有所依循。

立委陳淑華也說,過失犯造成的結果,有時候遠高於故意犯;但就算提高刑期也不見得可以有更好的預防效果,也難逃比例原則的檢驗。所以有關構成要件「情節重大」這部分的法律明確性,應該要說清楚,行政院應再行斟酌。

學者認為稍調整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林東茂認為情節重大應指行為人行為草率、冒進所造成的重大傷亡結果,可加註解釋「違反特別重要的注意義務,或忽略結果發生的高度可能性」,且沒有易科罰金,例如普悠瑪事件就是明顯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