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選罷法等案件 邱鏡淳無罪定讞

違反選罷法等案件 邱鏡淳無罪定讞

新竹縣長鄭永金提告新竹縣長邱鏡淳違反選罷法等案件,高院更一審判決邱鏡淳無罪,鄭永金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判處邱鏡淳無罪定讞。(李明朝報導)

最高法院指出,被告邱鏡淳與自訴人鄭永金均為民國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新竹縣第17屆縣長選舉候選人,邱鏡淳政見發表會,提到專門用紅包文化,專門用工程統包,發包阿,全部包給人,並說因為這個人,非常會做人,非常會這樣搓湯圓等語,認為邱鏡淳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毀謗等罪嫌。

最高法院認為就制度及現實面,依個人價值判斷而對自訴人之批判提出解釋,並非刻意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為不實之傳播。且被告陳述內容攸關公共事務及其擔任新竹縣縣長候選人之人格、品行、素行、操守等可受公評之事項,參酌刑法第311 條第1 款、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因自衛、自辯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不罰。則被告所述內容既係針對自訴人上開言語之攻擊為自衛、自辯,及就縣政工程等公共事務,為合理之評論,應認為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毀謗罪部分,經原審判決無罪,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自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