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聘僱外勞 最高罰七十五萬

記者陳佳伶/新營報導
工廠接急單趕出貨,聘僱隔壁事業單位的外籍移工來趕工,民眾常誤認為只要移工「非逃逸身分」、「沒有支付薪水」就沒有觸法問題,不過,市府勞工局廿三日表示,即使沒有支付移工薪水,移工純粹來幫忙都不行,都違反就業服務法,最重可罰七十五萬元。
勞工局長王鑫基說,有企業社老闆接獲急單趕出貨,隔壁事業單位聘僱的外籍移工表示輪班空檔可協助,企業社老闆認係「合法」廠工,並非逃逸外勞遂予以聘僱,結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從事餐飲服務業的老闆娘,每到備料、用餐時間分身乏術,受聘某事業單位的外籍移工是常客會主動幫忙洗碗、送餐,老闆娘認為沒有支付任何薪資給該外籍移工,沒有非法聘僱的問題,其實,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
勞動條件科長蕭惠文表示,今年一月至九月底,和外勞有關案件,違反就業服務法有一百九十八件,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有五十件,占第一位;違反同法第四十四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有十八件,占第三位。
只要容留未經申請許可的外籍移工從事工作,不論身分是逃逸、或他人所申請聘僱的移工,都將處以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緩,五年內再犯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百廿萬元以下罰金,不可不慎。
她說,非法聘僱、容留外國人,還是以「逃逸外勞」最多;「持觀光簽證」、「探親」、「學生」等名義入境非法工作也有增加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