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冒名或誤報列警示帳戶該怎麼辦? 影響與申請解除辦法一次看
什麼是警示帳戶?
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警示帳戶指的是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列為警示的特定存款帳戶。
當民眾涉入詐騙等刑事案件、或有被害人至警察局報案時,警方將通知金融機構,將疑似涉及詐騙的帳戶列為警示帳戶。
法務部提醒民眾,勿隨意將個人帳戶及身分資料提供他人,或聽從對方指示變更密碼,避免成為詐欺共犯,導致帳戶被通報列為警示帳戶。
成為警示帳戶會有什麼影響?
當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時,所有的交易功能,包括臨櫃存、提款等都會暫停,即使有款項匯入也會被退回,形同遭到凍結。
至於由該帳戶銀行核發的信用卡則視各家銀行規定,部分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中已載明,若帳戶被列為警示戶即可停卡。
當民眾持有的其中一個帳戶被列為警示戶後,相關資料也會同步送到聯徵中心,並將同一人名下持有的其他銀行帳戶列為「衍生管制帳戶」。
若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包含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電子支付等功能都會被暫停,匯入款項也同樣會被退回。衍生管制帳戶與警示帳戶主要差別在於,民眾仍可臨櫃存提該帳戶中款項。
被列為警示帳戶要如何解除?
警政署說明,民眾或公司法人若因遭冒名開戶、帳戶遭盜用而被列為警示帳戶,可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解除;若是遭警方誤設警示,除當事人主動申請外,警方也應發公文要求銀行解除警示;若是因一般商業糾紛,或是未交付帳戶給他人卻遭利用者,則需經調查確認無繼續遭利用於詐欺犯罪之虞,方可解除。
但警政署也強調,若帳戶是以「求職」、「代辦貸款」、「租借帳戶」或其他類似原因,出借給他人而遭警示,則須待案件裁判確定後才能解除。
這類型的警示帳戶,若案件裁判獲不起訴、無罪判決、緩起訴、緩刑等結果,可持相關處分書或判決書申請解除;若案件遭判刑,則需等刑期執行完畢或罰金繳納完成後,持出監證明、罰金收據等證明文件申請解除。
此外,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警示帳戶會於2年後自動失效,但若有繼續警示必要,原通報機關可於期限屆滿前再次通報,延長期限以1次及1年為限,即同一帳戶被列為警示戶時間最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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