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抓包人頭戶辦3.5億房貸 金管會重罰兆豐銀1000萬

金管會銀行局調查發現,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辦理房貸業務,一共有28戶房貸案件,有疑似人頭貸款,核貸金額高達新台幣3.5億元,違法行為時間約4年6個月,因此金管會依照銀行法,重罰兆豐銀行1000萬元,另對兆豐銀行提出兩大監理要求,包含兆豐銀須檢討本案所涉相關人員責任,究責範圍包含稽核單位與相關業務管理單位在內,其次,須將此案以去識別化方式,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另要依銀行公會相關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違法失職人員。

銀行局副局長黃光熙說,兆豐銀行新店分行前行員,在民國104年7月至民國108年12月間,為了讓代書所引介的房貸案順利承作,沒有查證授信戶資料,並且有放寬審查評估標準簽報案件行為,更協助非授信戶的第三人,代為存入授信戶帳戶繳交貸款。事實上,兆豐銀行板橋分行,曾經在民國105年間自我查核,發現有類似的人頭戶房貸案,當時金管會給予行政指導,並沒有開罰;不過此次缺失態樣與案件時間,與當時板橋分行案件相同,代表兆豐銀行當時並沒有落實執行金管會要求,進行確實全面清查,這項缺失也顯示兆豐銀行,沒有善盡內控三道防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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